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合作社服务成员情况,以及合作社服务成员情况说明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对成员开展技术服务?
-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是多少
- 3、合作社由哪些成员构成?
- 4、请问合作社的服务对象和内容是什么?
- 5、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向成员提供哪些服务?
- 6、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有哪些义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对成员开展技术服务?
1、一是在遵循“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原则的同时,吸收技术部门或专业技术人员加入合作社。二是承担农业科技应用项目,使先进的科技大面积、大范围推广与应用。
2、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一些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参与向成员提供信贷、保险等服务。
3、提供技术培训和观摩活动:合作社可以向农户提供技术培训和观摩活动,让农户了解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的优势,以提高生产效率和农产品质量。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是多少
1、【法律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 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此外,对合作社自然人成员没有其他限制。没有规定一定要一个村的。合作社的出资按照章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最低额,也不需要验资。
3、有5名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成员。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4、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5、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6、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合作社由哪些成员构成?
1、(1)成员资格的基本要求。合作社的成员可分为自然人成员和单位成员。自然人成员包括农民成员和非农民成员。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架构主要由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组成。 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3、合作社成员的身份是农村户口或者是城市下岗待业的身份。合作社成员必须是出于自己的意愿。流程:申领法人营业执照。办理公章。农经办办理登记(农业局下属农经办)。申领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4、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5、敖汉旗第一个妇女专业合作社——长胜镇长胜村农家女子种养专业合作社是由7户从事种养的妇女组成的。该合作社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组织,固定资产600万元。
请问合作社的服务对象和内容是什么?
1、法律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2、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开发经营等。
3、法律主观:农业合作社[_a***_]主要有: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主要服务对象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利用者自愿组织起来,最终实现共同经济目的的合作经济组织。
5、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6、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者或者同一项农业生产服务的提供者组织起来的,经营服务的内容具有专业性,其成员主要由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组成。
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向成员提供哪些服务?
1、农资供应和农业技术服务:合作社可以为合作社成员提供农业生产所需的农资(如化肥、种子、农药)供应、技术指导、疫病防治等服务,提高生产效益和农民收入。
2、法律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3、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4、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
5、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一些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参与向成员提供信贷、保险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有哪些义务?
1、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2、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体现了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
3、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合作社的名义对外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合作社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员的责任。成员对合作社承担的责任基本无限责任,即成员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行使表决权,实行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全体成员的合作社,成员大会是成员行使权利的机构。作为成员,有权通过出席成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参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重大事项的决议。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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