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制度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制度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账户制度?
成员账户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的、用来记录成员与合作社经济往来情况,籍以处理成员与合作社利益分配关系的专用会计账户。它记载的主要内容有:(1)成员出资情况;(2)成员的公积金变化情况;(3)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
合作社之所以要为每个成员设立账户,其重要意义在于:
(1)设立成员账户,可以用来核算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为成员参与盈余分配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7条规定,合作社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由此可见,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是可分配盈余返还的重要依据,对其核算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成员从合作社获得的经济利益。
(2)设立成员账户,可以用来核算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变化情况,为成员承担经济责任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当合作社解散需要清算时,成员承担的合作社债务,视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多少而定。
(3)设立成员账户,可以用来核算成员出资额、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为附加表决权的确定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7条规定,出资额或者与合作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因此,只有对成员出资额、与成员交易量(额)进行正确核算,才能合理分配附加表决权。
(4)设立成员账户,汇集相关会计资料,为成员退社时处理财务问题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资格终止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返还可分配盈余或承担亏损和债务。只有加强对成员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核算,才能保证成员“退社自由”,享受应有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
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如何设立?
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的设立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1. 提出申请。村民小组组长或村民代表可以向当地乡镇政府、农村工作部门提出设立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的申请。
2. 筹备工作。在接到申请后,乡镇***或农村工作部门会组织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勘查、评估,制定合作社的规划方案。
3. 召开筹备会议。筹备会议由当地乡镇***或农村工作部门主持,邀请村民代表、合作社发起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讨论合作社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管理制度等问题,并确定合作社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4. 注册登记。合作社成立后,需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照。
5. 开展业务。合作社成立后,可以开始开展业务活动,包括生产、经营、服务等方面。
需要注意的是,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的设立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注册登记。同时,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市场规则和商业道德,保证合法合规,并为成员带来实际的经济效益。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制度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制度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