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合作社法修订对照表,以及合作社法共多少章多少条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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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
1、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村经济合作社必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做好登记造册与归档工作。一般可隔3年对资产进行一次清产核资或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本社资产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向全体股东公布。
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会计核算和管理水平,是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
3、农村合作社股份分配的方法如下:按照出资额分配:合作社成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出资额,按照一定的比例来分配股份。按照劳动力分配:合作社成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劳动力贡献来分配股份。
4、股份经济合作社是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把资产当做纽带、股东作为成员的综合性农村集体经济机构,由乡镇以前的村经济合作社按照社员大会商讨确定,对集体经营性净资产进行折股量化改革而成。
5、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设置的农民集体所有制的社区性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17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并予以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法案主要在三个方面作了修改和完善。
股份合作社的风险责任是有限责任。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现行有效 发布:2017-12-27实施:2018-07-01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然人成员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须为中国公民,这是对自然人成员国籍身份的要求,二是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符合法定条件,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在合作社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几年未从事经营活动吊销营业执照
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七条、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连续两年未开展经营活动。根据查询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经营相关资料得知,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经营是看它连续两年有没有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查询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经营相关资料得知,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经营是看它连续两年有没有开展经营活动。新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对连续两年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合作社,可以认定其没有开展经营活动的意愿或能力。
不会自动注销。不论什么企业,营业执照上所注明的经营期限,到期后均不会自动注销,企业注销都需要按照现行的相关政策走注销的流程才能完成。
(五)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法律客观:《 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有哪些
1、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农民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组织农民合作生产,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_a***_]、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3、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主要包含如下内容:(1)经济权益。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①对出资的支配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在本质上是将其个人拥有的特定财产授权合作社进行支配。
5、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参加成员大会。这是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全文
1、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2、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组织成员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推行标准化生产,提高市场竞争力。
3、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及其行为,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4、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5、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6、(1)财产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合作社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形成的和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这一规定旨在明确合作社对上述财产享有独立支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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