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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调研报告
1、【篇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调研报告 近年来,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力度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无论从数量和规模都在不断扩大,截止目前,县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的农民合作社146家,注册资本26085万元,合作社成员2850人,带动农户3800余户。
2、农民专业合作社全年工作总结篇一 20XX年以来,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突飞猛进的发展。
3、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街道以村为试点村,通过盘活农村资产***,吸引民间投资,以村集体资产公司为主要载体,建立“公司+合作社+农民”的互利共赢产业发展模式,大力发展血橙基地,切实提升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有效增加农民收入。
4、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 重视合作社人才培养。
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农业植保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检疫站以及卫生防疫站、水文检测站等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参照《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规定,在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一条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属于个体户也不是公司,属于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非盈利性企业。农业合作社是建国初期为恢复生产,增强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而成立的农村生产互助组织。
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江苏省供销合作社管理规定
1、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的企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核准后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六条 本省各级供销合作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本办法的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指:上级以及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改革安置专项资金、“新网工程”专项资金、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等),上级社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社专项资金相关规定使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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