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总则要点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条例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
2、(九)其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第九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3、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等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4、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5、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6、第九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运行以及相关的扶持、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2、首先,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备条件和必经程序。
3、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并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参照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业税的征收,实行比例税制。
4、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及其行为,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农业植保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检疫站以及卫生防疫站、水文检测站等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参照《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规定,在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一条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属于个体户也不是公司,属于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非盈利性企业。农业合作社是建国初期为恢复生产,增强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而成立的农村生产互助组织。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1、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并***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咨询、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2、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3、(六)协调与***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管理直属事业单位,指导主管[_a***_]的业务活动;利用供销合作社教育培训***,开展供销合作社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济人、农民技能培训。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总则要点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条例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