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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 2、成立农村合作社的条件和流程
- 3、农业合作社注册条件
- 4、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 5、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并***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咨询、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六)协调与***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管理直属事业单位,指导主管社团的业务活动;利用供销合作社教育培训***,开展供销合作社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济人、农民技能培训。
成立农村合作社的条件和流程
1、农村合作社注册需要的条件是以下几点:成立合作社必须有5名或者是5名以上的成员;合作社成员的身份是农村户口或者是城市下岗待业的身份;合作社成员必须是出于自己的意愿。
2、农业合作社办理流程和全部资料?一:农业合作社的成立条件 至少需要5名具备民事行为的成员,其中农民户籍成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与合作社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能利用合作社为农民通过服务的企业都能加入合作社。
3、法律分析:成立农村合作社条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4、成立农村合作社需要:人数不得少于5名农民或4名农民以及1个与该合作社经营活动有关的非***单位;具备合法的组织营业章程和机制架构;确定农业合作社的名称、地址;确定成员的出资份额、出资方式,且确保合法。
5、办理农业合作社的基本条件: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员需遵循自愿加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
农业合作社注册条件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其注册条件如下:有五名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农村成立合作社的条件: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有良好的组织机构,如设立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在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确定好合作社名称。有确定好成员的出资数额、方式。
人数不得少于5名农民或4名农民以及1个与该合作社经营活动有关的非***单位;具备合法的组织营业章程和机制架构;确定农业合作社的名称、地址;确定成员的出资份额、出资方式,且确保合法。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本章程所说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都是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农民在***和人民***的领导和帮助下,在自愿和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
同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3次全体会议通过并颁布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章程规定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
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示范章程制订和修正本社章程。___专业合作社章程【___年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
法律分析:农村合作社章程格式如下: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成 员;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四章 财务管理;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六章 附 则;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办理是可以办理的,手续也不麻烦,你可以直接到当地的工商部门登记室或者办事大厅,告知工作人员,你要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然后他们会告诉你你需要具备的资格和所需要准备的材料,随后你按照相关的指点,一步一步去准备就可以了。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国家法规、政策规定的框架内,由本社的全体成员根据本社的特点和发展目标制定的,并由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可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宪法”。
法律分析:合作社有合作社章程。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
可以。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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