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合作社的管理制度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农民合作社的管理制度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账户制度?
成员账户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的、用来记录成员与合作社经济往来情况,籍以处理成员与合作社利益分配关系的专用会计账户。它记载的主要内容有:(1)成员出资情况;(2)成员的公积金变化情况;(3)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
合作社之所以要为每个成员设立账户,其重要意义在于:
(1)设立成员账户,可以用来核算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为成员参与盈余分配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7条规定,合作社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由此可见,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是可分配盈余返还的重要依据,对其核算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成员从合作社获得的经济利益。
(2)设立成员账户,可以用来核算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变化情况,为成员承担经济责任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当合作社解散需要清算时,成员承担的合作社债务,视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多少而定。
(3)设立成员账户,可以用来核算成员出资额、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为附加表决权的确定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7条规定,出资额或者与合作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因此,只有对成员出资额、与成员交易量(额)进行正确核算,才能合理分配附加表决权。
(4)设立成员账户,汇集相关会计资料,为成员退社时处理财务问题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资格终止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返还可分配盈余或承担亏损和债务。只有加强对成员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核算,才能保证成员“退社自由”,享受应有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
农村三资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三资”归该村集体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
资产是指村集体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
.一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只准开设一个基本结算账户,不得多头开户。
2.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收支均应全额入账,现金收入需通过扫收款“二维码”入账,并备注款项内容,凭借扫码凭证开具相应村级统一收据。
3.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收坐支,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
4.非村资产专管员(村报账员)不得经手现金收付业务,严禁设立账外账、私设小金库。
5. 代理中心不得受理非村资产专管员(村报账员)的报账业务。
农村三资管理办法最新?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委托代理制。即在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委托乡(镇、街)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代管。代理工作依据相关工作流程规范运行。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合作社的管理制度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合作社的管理制度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