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违反合作社法的行为是指,以及违反合作原则会产生什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合作社法人有什么责任
- 2、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20修正)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
- 4、向合作社及其成员进行摊派的行为有哪些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 5、处罚农民合作社有哪些法律?
- 6、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
合作社法人有什么责任
1、若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因经营错误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若侵害公司财产,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因为违法行为被判罚款、拘留甚至会承担刑事处罚。
2、法律主观: 公司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 债务 没有责任,但如果是因为法定代表人的故意或者重过失导致的,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 侵权责任 ,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3、农村合作社法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因经营错误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人若侵害公司财产,要承担侵权的责任;因为违法行为被判罚款、拘留甚至会承担刑事处罚。
4、法人代表需要对自己和公司负责。法人代表的责任和义务: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20修正)
山东颁布了《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条例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措施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第五十三条 提交虚***材料或者***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17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并予以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法案主要在三个方面作了修改和完善。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十七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向合作社及其成员进行摊派的行为有哪些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合作社的理事会、监事会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向成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个成员都享有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合作社的重大事务都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确保成员参与决策的民***利。
第十一条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任何主体以其适应需要的咨询服务或者产品,与合作社或成员进行自愿交易都是法律所允许的。同样,任何违背合作社或其成员意见,强迫合作社接受有偿服务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处罚农民合作社有哪些法律?
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登记材料或者***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等。
[_a***_]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条撤销登记不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合作社成员也是独立的生产经营主体,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也不得非法干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章五十三条规定:“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我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同时要为思想教育提供足够的物质支撑,让员工真正对信用社事业忠诚负责,真心愿意为信用社发展尽心尽力。 着力内部控制,强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经过近些年的改革发展,农村信用社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规章制度体系。
启动追责处理程序。若员工因违法犯罪被公安拘留,农村信用社会立即按以制定的规章制度对该员工启动追责处理程序,一般情况下普通员工违法犯罪会劝其辞职,若严格按制度规定操作,则会予以除名(开除)。
主管主任直接负责,要严格贯彻省联社制定的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坚决执行市农信办“六条高压线”和“十条禁令”的信贷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加强案件治理,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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