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作社成员退社章程修正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合作社成员退社章程修正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合作社减少人员有成员想退社如何办?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既是合作社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合作社成员的基本权利。退社的权利是农民自主的权利,即当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愿意或者客观上不能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时就可以选择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对于合作社成员退社的时间、程序等问题做了规定。主要明确如下内容:
1.退社时间。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成员资格终止时间。提出退社的成员的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自动终止。
3.合作社成员退社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声明即可,无须批准。
退出合作社要提交哪些材料?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5、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7、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8、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合作社成员退社章程修正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合作社成员退社章程修正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