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合作社文件管理制度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合作社内部规章管理制度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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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2007修订)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于1992年7月25日通过、2007年9月28日修订,是一部适用于浙江省的地方性法规。
3、第二十三条社员大会是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依照本条例和章程行使职权。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社管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长可以由社管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4、本条例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是指《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的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以及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造后成立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股东。
5、《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根据查询人民政府网显示,为规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确认工作,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6、入股与户口迁移没有任何影响。但是在入股协议中写明了入股后不能户口迁移那就有影响。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十二条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用地审批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18修正)
1、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推动现代农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十六)修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十七)修改《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五条第三款、第五十条。 (十八)修改《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有关内容。
3、《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四川、湖南、重庆等地都做出类似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包含哪些
1、农民专业合作社现金管理及开支审批制度 一切现金必须由出纳员负责管理,其他人员经手的收入应立即交与出纳员保管,非出纳员不得管理现金。
2、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_a***_]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某一产品的生产,某一行业的经营或某一服务领域共同组织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完全按照合作制原则结成的经济利益共同体,以形成共同生产或经营,抵御市场风险,取得规模效益。
5、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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