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村合作社减少成员人数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农村合作社减少成员人数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可以设置成双数吗?
答:合作社规模较小,成员人数很少,没有必要设立理事会的,由一个成员信任的人作为理事长来负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工作就可以了,这样有利于精简机构,提高效率。
合作社是否设立理事会及理事的人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未作强制性规定,而由合作社章程规定。理事长、理事会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对成员大会负责,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因此,按照常规理事人数应该是单数,但也没有明确规定不让设置成双数。农业合作社经过多少人同意才有效。?
农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经济组织,一般经营管理方面的由理事会决策执行,重大问题需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等必须严格按社章规定执行。一般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社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农村股权证上少一人怎么办?
补发股权证: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决定补发股权证,可以向股东发出通知,要求其前来补交股权证。在这种情况下,股东需要提供相应的资金,以便补发股权证。
重新分配股权: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重新分配股权,则需要重新计算股权比例,并重新颁发股权证。在这种情况下,股东需要按照新的比例缴纳相应的出资,并领取新的股权证。
协商解决: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不重新分配股权,则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之间需要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相应的协议,以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股权证上缺少一人,股东需要及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相应的申请,以便及时处理。同时,股东也需要积极配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以确保股权证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农业合作社社员退社需要哪些手续?
《农民合作社法》第十九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第二十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村合作社减少成员人数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村合作社减少成员人数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