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合作社全程托管制度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农民合作社全程托管制度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村生产服务托管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活动,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机械和农业技术,加快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进农业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是指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前提下,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者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服务主体完成或者协助完成的农业经营方式。
本条例所称服务主体,包括农机户、农户自愿组成的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第三条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应当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统筹推进,坚持农户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指导、基层组织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促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制定促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建立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区域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工作;
(四)将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条例?
农业生产托管是农业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山西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条例》作为全国首部相关地方性法规,已于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为山西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法律支撑和保障,为全国农业生产托管立法探索提供山西路径。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是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前提下,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者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服务主体完成或者协助完成的农业经营方式。
条例共22条,明确了服务主体范围,包括农机户、农户自愿组成的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县(市、区)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指南,涉及优选良种、深翻(松)、整地培肥、适期播种、病虫害防治、测土配方施肥、节水灌溉、秸秆综合利用、适期收获等区域适应性强的先进适用技术,指导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农业托管与合作社的区别?
农业托管服务是运用现代科技和物联网技术为农民提供从耕种到销售一站式服务新模式。
合作社多以当前的行政村为单元成立和运转,而合作社管理者也多为本村的村民或者村委会主任,农民熟悉和信任合作社的管理者。
代耕代种土地托管具体方式?
土地托管是土地流转的一种形式,是指部分不愿耕种或无能力耕种者把土地托给种植大户或合作组织,并由其代为耕种管理的做法。土地托管现象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土地制度改革进程中产生的新成果。通过规模化的土地托管,有利于实现土地的集约化经营,便于机械化耕作及现代化的农业生产管理,符合中央制定的土地流转政策。
土地托管的实质是为了掌握下游***,恢复供销合作社的服务业务,带动整个基层社的发展,而不是为了盈利。开展这项工作将给县级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带来生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合作社全程托管制度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合作社全程托管制度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