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合作社股东成员大会,以及合作社股东大会决议范本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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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什么情况下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1、成员大会是由全体成员组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2、临时会议。合作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由成员大会审议决定某些重大事项时,可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是30%以上的成员提议。
3、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参加。设立人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召开设立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程序方面的规定。
4、第十一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5、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
6、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的实践中,还会遇到一些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没有对其做出具体规定,或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有要求吗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3、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关于合作社合并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2/3以上。成员大会形成合并的决议,应当由本社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才能通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还要授权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并协议。
4、与会人员都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三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成员代表、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监事会会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如何召开?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分为零食会议和定期会议。定期会议何时召开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如规定一年召开儿次会议,具体什么时间召开等。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合作社成员的人,即为设立人,参加设立大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超过150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的产生办法、任期、代表比例,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会议召集等事项,应当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
与会人员都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三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成员代表、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农业合作社股东的责任和义务
1、法律主观:农业合作社股东的责任和义务为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2、农业合作社贷款无力偿还,股东没有责任。因为合作社欠钱承担责任的主体一般是合作社,不需要法人或者股东偿还的。若是借款人无力偿还***的话,就要由担保人来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3、有限责任,即成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保证责任,是指成员以其出资额和保证金额为限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保证责任也是有限责任,只不过是所负责任的限度除了出资额外还包括其保证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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