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作社农民成员占比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合作社农民成员占比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人占股比例?
联合社各个合作社之间完全独立,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可以把联合社当成一个家庭,每个成员社都是家庭中的一员,地位平等),从法律上来说发起人是平等的地位,从组织机构来说是独立的;两个以上的合作社可以组建成为一个联合社,同业联合或者是兼业联合;联合社整合基层合作社产生交易,也是按照交易量返还。供销社社员代表比例?
按照全国供销总社《章程》和省社《章程》规定,代表名额及分配由省供销合作社研究决定。为充分体现代表性和广泛性,分为社员代表、职工代表、联合社代表三种类别,比例分别为 20%、30%、50%, 其中社员代表 56 名、职工代表 84名、联合社代表 141 名;其中社员代表包括:农民社员代表、综合服务社代表、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代表;职工代表包括:基层供销社代表,各级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事业单位代表,各级供销合作社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代表;联合社代表包括:县及县以上的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监事会代表和机关干部职工代表。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账户制度?
成员账户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的、用来记录成员与合作社经济往来情况,籍以处理成员与合作社利益分配关系的专用会计账户。它记载的主要内容有:(1)成员出资情况;(2)成员的公积金变化情况;(3)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
合作社之所以要为每个成员设立账户,其重要意义在于:
(1)设立成员账户,可以用来核算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为成员参与盈余分配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7条规定,合作社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由此可见,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是可分配盈余返还的重要依据,对其核算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成员从合作社获得的经济利益。
(2)设立成员账户,可以用来核算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变化情况,为成员承担经济责任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当合作社解散需要清算时,成员承担的合作社债务,视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多少而定。
(3)设立成员账户,可以用来核算成员出资额、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为附加表决权的确定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7条规定,出资额或者与合作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因此,只有对成员出资额、与成员交易量(额)进行正确核算,才能合理分配附加表决权。
(4)设立成员账户,汇集相关会计资料,为成员退社时处理财务问题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资格终止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返还可分配盈余或承担亏损和债务。只有加强对成员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核算,才能保证成员“退社自由”,享受应有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合作社农民成员占比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合作社农民成员占比例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