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农民专业合作社被除名法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合作社如何除名成员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对损害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利益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置?
- 2、农民合作社营业执照注销流程
- 3、注销合作社的步骤和流程
- 4、注销合作社需要什么资料和流程
- 5、注销合作社怎么注销
- 6、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全文
对损害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利益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置?
1、对于这种行为必须严格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责任。对于私分的财产应予追回,由此造成合作社或其成员损失的,应责令有关当事人予以赔偿。
2、导致生产事故造成本社或其成员财产损失;在经营中因过错导致某种交易失误而造成本社或其成员的损失等。无论以何种方式对合作社或其成员的财产侵犯都损害了他们的利益,破坏了党和国家发展合作社的政策,都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3、也就是说,除了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外,成员不再对合作社债务承担其他的清偿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责任制度的明确,可以消除成员与合作社之间不必要的权责纠纷,成员也可以更充分地利用合作社的服务。
农民合作社营业执照注销流程
1、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申请,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在当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拟注销公告,进行债权债务清算,注销税务,社保、统计等账号;准备相关注销登记材料,办理注销手续。
2、需要成立清算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向工商部门提交清算组成员备案申请,并获得备案证明。
3、法律分析: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从未获得各级财政奖补项目且至始至终未发生债权债务,或是申请注销登记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农专社可选择简易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资金互助社不纳入简易注销范围。
4、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三)拿着两张通知书,销银行账户。 (四)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它会收回营业执照。(注意工商注销前要先在媒体上公示三次注销公告,报样要给工商局的)。
注销合作社的步骤和流程
合作社注销的流程和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决定解散:合作社成员会议或者理事会应当通过决议进行解散决定。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从未获得各级财政奖补项目且至始至终未发生债权债务,或是申请注销登记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农专社可选择简易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资金互助社不纳入简易注销范围。
合作社快速注销步骤如下:合作社要成立清算组,负责处理清算事务。清算组成员应当经过合作社股东(成员)大会或者别的合法程序选举产生。清算组成员的信息要在报纸上登报或在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45天。
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申请,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在当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拟注销公告,进行债权债务清算,注销税务,社保、统计等账号;准备相关注销登记材料,办理注销手续。
注销合作社需要什么资料和流程
合作社注销的流程和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决定解散:合作社成员会议或者理事会应当通过决议进行解散决定。
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应当一并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文件或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提交材料齐全的,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按照[_a***_]提交全部材料并且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申请,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在当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拟注销公告,进行债权债务清算,注销税务,社保、统计等账号;准备相关注销登记材料,办理注销手续。
法律分析: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销合作社怎么注销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从未获得各级财政奖补项目且至始至终未发生债权债务,或是申请注销登记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农专社可选择简易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资金互助社不纳入简易注销范围。
合作社快速注销步骤如下:合作社要成立清算组,负责处理清算事务。清算组成员应当经过合作社股东(成员)大会或者别的合法程序选举产生。清算组成员的信息要在报纸上登报或在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45天。
法律分析: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合作社注销的流程和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决定解散:合作社成员会议或者理事会应当通过决议进行解散决定。
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全文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组织成员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推行标准化生产,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及其行为,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终止的,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和债务。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财务制度并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财务制度应当明确规定财务权限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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