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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什么条件下应当解散?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农民专业合作社,再有了这样的情况之一就需要来进行解散。第1个就是合作社的成员人数已经少于5人,在这种情况之下,合作社的运营已经没有任何的必要,并且对于农民的生产也没有办法起到相应的帮助作用,所以需要进行解散。
法律分析: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做出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经解散,就不能再以合作社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进行清算。合作社清算完结,其法人资格消灭。
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经解散,就不能再以合作社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进行清算。
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合作社解散流程
1、(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2、合作社注销不需要收取费用,合作社注销手续如下: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申请,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在当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拟注销公告,进行债权债务清算,注销税务,社保、统计等账号;准备相关注销登记材料,办理注销手续。
3、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申请,领取相关表格;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并准备注销材料,同步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准备相关注销登记材料,自登报公告之日起45日后前往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4、第五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有哪些职权?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全体成员共同管理的组织,成员大会有权决定合作社聘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相关事项。(7)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2、设立大会行使下列 职权一 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二 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 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3、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成员大会的职权包括审议和修改章程,选举或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和投资、变更等事项。
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理事会(理事长)、监事会(执行监事)分别是合作社的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其任免权应当由成员大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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