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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吗
法律分析:合作社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农业合作社贷款无力偿还,股东没有责任。因为合作社欠钱承担责任的主体一般是合作社,不需要法人或者股东偿还的。若是借款人无力偿还***的话,就要由担保人来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法律主观:合伙企业的民事责任在大部分情况下全体合伙人承担债务连带责任。只有当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若是无过错的合伙人承担了连带责任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有限合伙企业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农业合作社股东的责任和义务
1、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2、法律主观:农业合作社股东的责任和义务为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3、农业合作社***无力偿还,股东没有责任。因为合作社欠钱承担责任的主体一般是合作社,不需要法人或者股东偿还的。若是借款人无力偿还***的话,就要由担保人来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那些地方?
一是产生的直接动因不同。二是成员制度不同。三是组织目标不同。四是决策原则不同。五是分配制度不同。
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是什么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如下:(1)直接组织原因不同。合作社是满足自己的生存,公司是自觉加入为了利益;(2)成员体质不同。公司是分离的,合作社具有同一性;(3)组织的目标不同。
形式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形式为农业现代规模。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的经营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目的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企业则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主体不同。
再如农产品销售合作社的所有者主体,是那些提供农产品的农户,而农产品销售公司的股东并不一定是自我提供农产品。办合作社的门槛比办公司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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