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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合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3、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引导农民股份合作企业健康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加强规范化管理,进一步繁荣农村经济,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4、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村经济合作社以及其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
5、作为合作社法人的投资者是一定数量的劳动者。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是指由3户以上劳动农民按照协议,共同出资,依法组成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合作社法人是营利性的企业法人。
6、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原属于职工个人的奖金节余、工资储备基金,可以转入成立后的股份合作企业,继续用作支付职工奖金和工资,或者折成职工个人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法律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然人成员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须为中国公民,这是对自然人成员国籍身份的要求,二是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符合法定条件,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在合作社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法。
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运行以及相关的扶持、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唐山市村经济合作社条例(19***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经济合作社的建设,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快农村小康建设步伐,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删除《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建立依照《唐山市村经济合作社条例》的规定执行,并”。
3、成立条件: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5、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群众有保护集体资产的义务。
农村合作社要哪些条件才能成立?
法律分析:成立农村合作社条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农村成立合作社的条件: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条件:成立合作社必须有5名或者是5名以上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村户口成员不得低于80%且这里面不能有公职干部。合作社成员的身份是农村户口或者是城市下岗待业的身份。
成立农村合作社的所需条件如下:超过5名成员并且农民成员占80%以上的比例。召开设立大会、起草章程等。办理登记[_a***_]、营业执照。印刻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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