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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哪些特点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特征包括:①民办性;②合作性;③专业性;④产权明晰;⑤网络性。
特征一:合作社以农民作为经济主体,主要由进行同类农产品生产、销售等环节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联合而成。特征二:合作社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实现了劳动和资本的联合,从而形成了新的所有制结构。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选举和民主决策等原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特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制度与公司型企业有本质区别,是一个独特的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立法原则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五项:(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1、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2、农业专业合作社法明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 平等自愿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以平等地位参与合作社的活动,并按照自愿原则加入合作社。
3、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五项:(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结构有什么要求
【法律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 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此外,对合作社自然人成员没有其他限制。没有规定一定要一个村的。合作社的出资按照章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最低额,也不需要验资。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至少要有五个以上的成员,并且农民占半数以上 这个条件是为了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成员数量足够多可以更好地反映农民的意见和需求,农民占半数以上则能够保证合作社的宗旨是为农民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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