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农民专业合作社证明条例,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证明怎么开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成立农业合作社需要哪些条件
- 2、农村合作社要哪些条件才能成立?
- 3、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什么条件
- 4、申请合作社需要什么条件
- 5、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 6、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18修正)
成立农业合作社需要哪些条件
1、农村成立合作社的条件: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2、一:农业合作社的成立条件 至少需要5名具备民事行为的成员,其中农民户籍成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与合作社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能利用合作社为农民通过服务的企业都能加入合作社。
3、农产品合作社申请条件:.农民自愿组成:农产品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组成的,成员应为农户或农业经营者。通常要求成员具备一定的农业经营经验或相关技能。
4、注册农业合作社需要的条件:有五名以上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成员,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等。
5、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出资总额应当达到5万元以上。这个条件是为了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足够的资金来进行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具有经济实力。
农村合作社要哪些条件才能成立?
1、法律分析:成立农村合作社条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2、农村成立合作社的条件: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3、条件:成立合作社必须有5名或者是5名以上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村户口成员不得低于80%且这里面不能有公职干部。合作社成员的身份是农村户口或者是城市下岗待业的身份。
4、成立农村合作社的所需条件如下:超过5名成员并且农民成员占80%以上的比例。召开设立大会、起草章程等。办理登记手续、营业执照。印刻公章。
5、至少要有五个以上的成员,并且农民占半数以上 这个条件是为了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成员数量足够多可以更好地反映农民的意见和需求,农民占半数以上则能够保证合作社的宗旨是为农民服务。
6、成立农村合作社需要的条件:成立合作社必须有5名或者是5名以上的成员,你可以把你们村里或周边种藕农户联系起来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村户口成员不得低于80%。还需要注意的是这里面不能有公职干部。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需要的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以下条款的成员;(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法律分析:成立农村合作社条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简答题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的条件:至少要有五个以上的成员,并且农民占半数以上、成员出资总额达到法定标准、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等条件。
成立农村合作社需要的条件:成立合作社必须有5名或者是5名以上的成员,你可以把你们村里或周边种藕农户联系起来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村户口成员不得低于80%。还需要注意的是这里面不能有公职干部。
条件:成立合作社必须有5名或者是5名以上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村户口成员不得低于80%且这里面不能有公职干部。合作社成员的身份是农村户口或者是城市下岗待业的身份。
成立农村合作社发起的程序是:筹备发起;制定合作社章程;推荐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召开全体设立人大会;组建工作机制;登记、注册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一系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合作社需要什么条件
1、法律分析:有五名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2、法律分析:成立农村合作社条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3、农产品合作社申请条件:.农民自愿组成:农产品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组成的,成员应为农户或农业经营者。通常要求成员具备一定的农业经营经验或相关技能。
4、条件:成立合作社必须有5名或者是5名以上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村户口成员不得低于80%且这里面不能有公职干部。合作社成员的身份是农村户口或者是城市下岗待业的身份。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
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等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18修正)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推动现代农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十六)修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十七)修改《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五条第三款、第五十条。 (十八)修改《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有关内容。
《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四川、湖南、重庆等地都做出类似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此处所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主要包含如下内容:(1)财产权利。
首先,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备条件和必经程序。
条件:成立合作社必须有5名或者是5名以上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村户口成员不得低于80%且这里面不能有公职干部。合作社成员的身份是农村户口或者是城市下岗待业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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