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动作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动作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民专业合作社大量吸收存款合法吗?
我们知道,农业是一个大投入、高风险的行业!对于资金的需要量比较大,但是真正能做到盈利的可以说是凤毛麟角!很多合作社成立的初衷并不是真正发展农业产业,他们盯住的是国家好的惠农政策和高的补助!目前,国家补助资金是越来越规范了,需要各农业实体认认真真、踏踏实实搞产业,不能搞花架子,更不能套取国家扶持资金!所以,不少农业实体即使是赶鸭子上阵,也要硬起头皮做了!这就需要投入!需要真正面临风险,真刀真枪地干!为了分散风险,他们便会千方百计地吸收更多成员,这不是一种借贷,也不是违法集资,而是通过让更多的人带着资金来加入,把实体包装的漂漂亮亮,把泡泡吹得花花绿绿!来吸引附近的农民!如果是明明白白地加入还没问题!毕竟有风险就可能有高收益!这是一种合法的投资!但是,就怕像这种现象,到银行里去存款,却被保险理财的业务员带到了放在银行办公的理财区,把存款变成了需要承担高风险的理财产品!使无知的农民可能血本无归!像这种农业合作社吸引农民的资金,高度疑似这种情况!说不定入的时候当存款、借贷,可签字的却是合同性质的投资!合作社盈利了,分红!亏本了,照摊!从法律上来说,这是很难构成***的,白纸黑字呢!有合同,有合法实体!参与者还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所以,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还需要自己擦亮眼睛,多与家人沟通论证后再参加一些大额金额的存、借贷、投资等行为,谨防上当受骗!
农民专业合作社怎么补贴?
你说的是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吧,不要利息的,也不用还,是国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合作社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使成员通过合作社获得更多收入,让成员充分分享合作社利益而发放的。
国家财政补助直接补助不是补助合作社的某个成员,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能分配给成员。
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份额,只能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的依据,合作社成员对这部分财产没有所有权,成员资格终止时的,不能带走这部分财产。
但合作社应当将这部分财产份额重新平均重新平均量化到本社现有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农业合作社是怎样运作的?
答:我们有《农业合作社法》,农业合作社必须依法按照《农业合作法》来运作。
董事长,董事会,理事长,合作社股份制理事会,会计,出纳,保管,合作社社长,合作社社员。
我认为农业合作社,类似于计划经济时期,在一个村党支部,领导下的许多生产小队,每个生产小队,都是自负赢亏,独立核算单位,只不过以前叫生产队,现在叫农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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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应担负起对农民合作社领导责任。从目前看,农民合作社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基层组织。它担负的责任十分重大。国家有责任把这一组织扶持起来并发展壮大。无论从组织上,制度上,资金上,技术上,基础设施上都应该给予充分关注与扶持。将其纳入组织领导范畴加强领导与管理。不要冷眼相看,要关怀扶持他们,给他们尊严,给他们平台,给他们保障,给他们生存发展机会与条件。
农村合作社运营的不多,大多数都是摆设,我也有,什么事没干,当时办的时候就准备当营业执照,准备卖农资用,村里很多合作社,大多数什么都没干,99%是花钱办的,唯一不花钱的就是我这个,我是一分钱没有花,我是亲自自己办的。
原本合作社是免费的,但是特别麻烦,一般人还真办不了,[_a***_]繁琐,各种证明材料,章程叫你看见胃疼,我是一点一点自己做的,大部分都是图省事,交给代办做的,400块钱手续费,你回家等着就行了,也有花1000多的,估计我是唯一没有花钱的。
种地根本无需成立合作社,什么用没有,国家有没有补贴,我们这里种山药的有个合作社证,花了1000多,什么用没有,农民就是这样,看见人家办了,自己不办好像吃亏一样,很多人也跟着办,什么用呢?目前农村合作社很多,大部分都是凑热闹,真正有用的一个也没有发现。
当然也有运作很好的,把农民组织在一起,统一搞种植,做的风生云起,确实带领农民致富了,我们这里有个辣椒种植合作社,他们是统一供种,统一回收,最后深加工,产品一经上市深受大家的喜欢,现在做的很好,确实有效益,带动了一方经济,这样的合作社才有意义,大家说对吗?
在农村有合作社证的太多了,基本上每个村都有,收粮食的都有,我都不知道他们***有什么意义,更多的是打着合作社的名字放***,乡镇搞***的都有合作社证,他们打着某某合作社活跃农村经济的名字搞非法集资,现在这些公司基本全部倒闭了,我们集市上有一家,从开门到关门一个存钱的没有,我天天宣传千万别上当,都是骗人的,装修花了3万多,一个液晶显示屏8000多,现在倒闭了,现在国家一直在打击非法集资,倒闭属于正常现象。
很多人根本就不知道合作社是干什么的,人家办他也办,好像是一种身份,咱是不明白什么意思,反正农村很多,真正运作的寥寥无几,就是一种摆设,大家怎么看。
农民专业合作社最近几年很热,但是解散的有很多,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主要原因:
第一,思想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农民群众思想观念不解放仍然影响着群众的入社积极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是农户连接市场的桥梁和纽带,它有效地解决了许多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深受农民的欢迎。但就实际情况来看,仍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没有认识到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和发展前景,特别是对其带动农民致富的作用没有切身体会,创办或参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热情不高。
第二,组织规模偏小,辐射带动能力不强。就黑龙江省大部分农村而言,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还处在多、小、散的分布态势。这就导致合作社自身经济实力不强,服务功能较弱,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脆弱,从而不能很好地达到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带领农民增收致富的目的。
第三,运作***,扶持力度待进一步加强。***是制约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首要问题。多年来,由于产业政策的诟病,导致农业底子薄、农民兜里空的现状,产业发展所需的资本成了无源之水。又由于农业产业效率低,很难吸引具有追求利润最大化本性的资本的流入。近年来,虽然给予了资金、信贷、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但力度仍然不够,严重影响了专业合作组织的快速发展。
第四,社员素质不高,难以适应发展的要求。目前合作社的管理层大多综合素质不高,适应市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不强,普遍缺乏合作组织的知识和经验,缺乏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市场营销和对外交往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致使合作组织的功能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第五,运作不规范,给合作社的未来发展埋下隐患。
内部机制不完善,管理不规范导致利益关系出现调和难的矛盾。突出表现在利益分配时普通社员的利益受到损害,打击了社员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弱化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凝聚力,严重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感谢邀请
这个问题不太好回答。我们国家现在大力支持发展农业,乡村。合作社起来一批,消失一批。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用词可能恰当。个中原因不尽相同。可能正在喜欢农业的都去打工了,然后农业合作社的都商业化了。坚持的动力必定是热爱,那种爱到骨子里的。思路有点乱,因为有的不好讲,抱歉。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以来,在组织带动小农户发展生产、衔接产销、助力脱贫攻坚、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合作社数量不实、质量不高的问题,有不少合作社有其名无其实,沦为“空壳社”,给合作社整体社会形象造成不利影响。最近几年解散的很多,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一、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的合作社
这些合作社都是“单户社”、“家族社”,实际上无农民参与,无服务对象,无服务经营活动。这样的“三无”合作社取缔最好。
二、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
农民合作社是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直至网上交易等服务。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三、因经营不善停止运行
众多合作社中不乏运行良好的农民合作社,但客观也存在一些经营不善,导致运转困难,停滞运行的。合理整治后还有重振的希望。如果现存矛盾激烈、问题深重、挽救无望也只能破产解散。
四、涉嫌以合作社名义骗取套取国家财政奖补和项目扶持资金
这类合作社一开始就动机不纯,就为了骗取套取国家财政奖补和项目扶持资金。此类理应受到严肃查处、取缔。
2019年2月19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开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这是近几年农民合作社大量解散的最主要原因。
截至2018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217.3万家,是2012年底的3倍多,其中县级以上示范社达18万多家。3.5万家农民合作社创办加工实体,近2万家农民合作社发展农村电子商务,7300多家农民合作社进军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全国有385.1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户加入了农民合作社。
农民合作社在现在和将来仍是构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助力乡村全面振兴的新生力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负着新时代的历史重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本来就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直至网上交易等服务。
农民合作社一定要严格按照《章程》办事,加强档案管理,实行社务公开。依法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建立会计档案,规范会计核算,公开财务报告。依法建立成员账户,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按照法律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农民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是为了将来更好、更健康、更良性、更持续的发展。为此,2020年3月3日农业农村部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对合作社提出要求:一要提升农民合作社规范化水平;二要增强农民合作社服务带动能力;三要促进农民合作社联合与合作。到2022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基本实现全覆盖。
破产解散的都是不合规的、经营不善停滞的合作社。在中国农业未来长期发展过程中,优胜劣汰是发展规律。农民合作社遵章守规,依法经营,就会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中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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