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作社侵占农民土地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合作社侵占农民土地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合作社法人把三年的收入进入法人自已的私帐,是职务侵占吗?
这种情况必须构成职务侵占罪,可以报警处理,但不能凭我们的想象和猜测去定这件事,你得找到相关的证据,能够证明到确实有构成职务犯罪的证明,比如说文字方面材料,票据收入材料。。证人,证词等等,对于这样的职务犯罪,我们不能轻易姑息。
首先说法人和法人代表不是一个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合作社法人是指一定数量的劳动者根据自愿原则共同出资组成的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而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合作社法人代表将合作社的资金,无论多少都不能存入个人账户,否则,即触犯了法律,犯了侵占罪。
农村有些承包户,将土地卖给别人建房子,如果追究责任,买卖双方谁的过错大?
农村有些承包户,将土地卖给别人建房子,如果追究责任,买卖双方谁的过错大?
对于农民卖地给别人建房子,到底谁的过错大?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但从理论上讲,还是卖地一方的过错比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的使用,都有明确的规定,农民在承包土地的时候,与发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上面,对承包方的义务,也都有明确的约束条款。这些规定,都明确提出,农民承包的土地是严格禁止买卖的。农民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将承包地卖给别人建房子,就应当承担主要过错。
农民承包的土地,不仅享有土地的经营权,同时也承担依法保护耕地的义务,除了遵守法律严格禁止买卖以外,还应当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从这个意义上讲,农民承包的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不可以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
农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属于个人,所有权属于集体,但管理权依然属于国家。农民只有合理利用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处置的权利。农民虽然承包了土地,但这个土地永远都是集体的,个人不能任性处理。
如果承包户将土地卖给别人建房子,追究责任的话,买卖双方都存在过错,但是这种过错是因为承包户(下称承包方)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卖给买方而引起的,实际上损失最大的是买方。
一、承包户将土地卖给别人存在两点过错。
过错一,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承包地不得买卖”之规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是村集体的,同时是土地的发包方,农户作为承包方通过承包发包方发包的土地获取的是土地的使用权,因此,承包方无权将自己所承包的土地卖给他人,私下买卖土地无效。
过错二,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的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发包方将土地发包给承包时,双方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承包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不仅将自己所承包的土地私自卖给别人,还因自己的过错导致买土地的人,在土地上建起了房子,导致土地用于非建设,改变了土地的用途。
二、土地的买方存在的过错和承包方存在的过错一是一样的,那就是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承包地不得买卖”之规定。
三、责任的追究。如果像提问中这样的现象发生,在追究责任时,一般情况下会责令承包方拆除土地上面的房屋,恢复土地原貌。因为,虽然承包方将土地卖给了别人,但是这种买卖土地的行为不被认可,土地的性质也不会因此而发生改变,土地的所有权还是村集体的,土地的承包方也不会改变。
那么承包方就要履行他承包土地的义务,即“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要想达到这样的效果,就必须拆除地面上所建的房屋,而且必须是土地的承包方自己想办法拆除,如果承包方拒不执行的话,会有相关部分进行强拆,造成的损失由存在过错的人自行承担。
土地承包方和买土地的买方都存在在过错,损失也由他们双方各自承担,但是拆房买方肯定不乐意,因为他又投入在土地上建了房,但不管他乐意不乐意房子是必须要拆除的,这样最后的结果就是土地承包户退还卖土地的钱款,至于因拆房造成买方投入建房的损失则无法保障,所以土地的买方的损失也就是最大的。
综上所述,承包方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卖给别人建房子,他们双方都存在在过错,如果说谁的过错大点,我认为是承包户的过错大点,因为他如果不点头同意的话,买土地的人是不会取得土地,也不会在土地上面建房子的,但实际上损失最大的还是买土地的人。这个提问也警醒我们,农村土地不能买卖,私下买卖也不行,风险和损失太大了。
农村承包户,将承包来的土地卖给别人建房子,这肯定是违法行为,必将受到追究。那么,如果追究起来,买卖双方谁的责任大?我觉得,如果就责任来说,买卖土地属于违法行为,买卖双方都是明知故犯,责任无法划分,应该是同等责任,但是,受到追究的时候,买方所承受的损失更大,卖方往往承受的损失较少。
就农村承包户来说,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户在自主经营同时,还必须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同时,承包户要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而承包户将土地卖给别人建房,这本身就改变了农业用途,并且给土地造成了永久性损害。何况,农户只有土地的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凭什么卖掉土地呢?这和指山卖磨有什么区别?卖掉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这应该属于非法侵占!
就购买农户承包田盖房的一方来说,你明知道农村的土地是集体土地,不允许随意买卖,花这冤枉钱干嘛呢?明知道农村盖房必须依法申请并获得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建房。你以为花钱就能买下地皮吗?那地皮本身就是农民的,你从农民手中买地,你傻不傻呢?不管你是城市人还是农村人,都明知道法律不允许买卖土地。明知违法而去买,难道不用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吗?
所以,就买卖农村承包地用来建房来说,买卖双方都有过错,谁得过错更大一些,实在没法衡量。不过,一旦被追究起来,买方所承受的损失肯定会更大一些。因为,就卖方来说,面临的处罚无非是收回土地承包权,或者进行一定数额的罚款。但买方买了土地肯定要进行建设,建栋房子的费用就不是小数目,在被追究以后,这房子肯定会被当做违建依法拆除,到时候,你向谁索要损失赔偿?只能自己承担。土地退回去,房子要拆除,这不是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买卖吗?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所以,如果承包田卖旧建了房屋,不仅面临收回承包地的处罚,还要恢复土地原貌,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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