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兵团改革新合作社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兵团改革新合作社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财政补助如何处置?
我自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办合作社每个人的初衷不一样,我是有三个铁杆兄弟,一起商量的,一位杭州朋友,两位我老家的,大家共同出资,根据出资多少占去一定的股份比例,合作社,合伙创业,大家一定要够信任,不然还是别干的好,赔了大家心里没怨言,赚了红利一起分,我主要以种植养殖主,前面合伙主要种植花椒50亩左右,现在经过优化,移栽还有30多亩,后面养牛,养羊,种药材,我个人独自投资,提前都证求了他们的意见,老家就是地多,几百亩地等着我去开发,只差资金,毕竟农产品赚钱比较慢,至于镇府补贴,坚决不要,好几次镇里找上门,提供无息贷款啥的,没要,自己有多大肚子吃多少饭,赚赔都是自己的,如果破产解散,赔的都是我们自己投资点钱,如果有两***,合伙人肯定要根据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债务,带兄弟们不挣钱没关系,再弄个债务就不好看了吧,我是农业人,创业还是要脚踏实地,特别是农业,更是如此,很多时候现实很残酷,困难远比你想的多,如果破产,首先要做的就是资产清算,反正很麻烦,可以去工商局咨询具体步奏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3条的要求,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具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后,此前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应该如何处置?
7月12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下发通知,明确此类情形下,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的清算方式及划转去向。
根据通知,财政部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暂行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两部门明确,《暂行办法》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行为。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不适用《暂行办法》。
根据《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在清偿债务后如有剩余财产,清算组应当计算其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总额。
两部门规定,剩余财产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应当优先划转至原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划转至原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
同时,因农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等原因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的,剩余财产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应当优先划转至原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新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转产转业。
此外,涉及剩余财产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划转的,清算组应当将划转情况反映在清算方案中,并将清算方案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做好相关财务账目、原始凭证等资料移交工作。
当扶贫对象的需求是个“无底洞”,作为帮扶人该怎么办?
这个问题阿丽来回答。
首先明确一点,农村开展精准扶贫,帮扶责任人在帮扶过程中,是有针对性的进行帮扶,而不是扶贫对象的任何需要都要去“满足”。
阿丽也贫困户的帮扶人,同时也是驻村干部,对于[_a***_]的扶贫工作非常熟习。
那具体的当扶贫对象的需要是个“无底洞”,作为帮扶人该怎么办呢?
首先,要给帮扶对象讲清楚,帮扶人的职责及帮扶工作的范畴。
在农村,扶贫过程中,帮扶人的职责很清楚,就是根据贫困家庭的户情,制定帮扶计划,并针对贫困户致贫原因,进行精准帮扶,严格落实帮扶措施。同时要做好扶贫政策的宣传、思想教育和扶志扶智等工作。并力所能及的为贫困户解决实际困难。
以上就是帮扶人的主要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就存在像题主所说的扶贫对象“需要无底洞”,比如今天要低保,明天要危房改造,后来看到别的帮扶人进行爱心帮扶,会就和帮扶人提出要求,自己怎么没有,什么时候能得到同样的爱心帮扶等等。对于扶贫对象的合理需要,我们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力所能及的帮扶,比如确实住房不安全,我们可以帮助其申请改造,如扶贫对象年龄大了,需要办理慢病报销,帮扶人可以协助办理。但如果是不合理、也不切实际的要求,比如本身不满足低保享受条件,非要申请低保;住房安全却要申请危改,目的是要补助款等,作为帮扶人对这些不合理的要求可以拒绝,向帮扶对象讲清楚这些需求不在自己的帮扶范围内。
其次,在帮扶过程中,帮扶人要明确帮扶重点,要主要围绕扶贫对象“两不愁三保障”开展帮扶工作。
在农村开展扶贫工作的过程中,“一收入两不愁三保障”是贫困户脱贫的标准。
所以作为帮扶人也要围绕“收入达标、不愁吃、不愁穿、住房安全有保障、基本医疗有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无辍学”这6方面开展帮扶工作。
所以对于以上6方面扶贫对象的需要,我们一定要认真对待,帮扶他们解决。同时对于贫困户家庭的实际困难,如果在合情合理的范围内,作为帮扶人我们也要力所能及的帮扶他们解决。但对于像题主所说的扶贫对象需要“无底洞”,我们就是仔细考量斟酌,对于无理需要,可以拒绝,毕竟帮扶人也不是万能的。
最后,帮扶人要向扶贫对象进行“扶志扶智”教育,树立自强奋斗的思想。
作为贫困户的帮扶人,我们只是起到帮扶作用。真正要实现脱贫致富,还是需要扶贫对象发挥自己的主观动能性,在帮扶人及政府的帮扶下,通过自身的辛苦奋斗,才能换来真正的幸福。
所以在开展帮扶工作中,要多进行思想教育,通过当地或者村里勤劳致富的典型、开展扶志扶智表扬活动等来引导所帮扶对象树立起自强奋斗的思想,摒弃一味向帮扶人索取的错误观念,从而实现真正的脱贫!
总村:在基层扶贫工作过种中,大部分的贫困户者比较自律,在帮扶人及村镇两级的帮扶下,结合自己的勤劳奋斗都脱贫了。但少数贫困户“等靠要”思想严重,对于这样的扶贫对象,作为帮扶人要从实际出发,根据自己的职责范畴及工作范围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扶,如果扶贫对象的需要合理,我们可以尽自己所能帮扶,如果不合理也不合规,那可以通过思想教育引导,让他改正这种错误的思想,树立自强脱贫的正确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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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兵团改革新合作社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兵团改革新合作社法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