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责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责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指的是什么?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村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以种植和养殖为专业的组织形式。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指的是参加专业合作社并在合作社专业指导下参与种植或养殖的农户或个人。比如:某某村养猪专业合作社,有成员五十八户,共饲养生猪二千余头。
再比如:某某村香菇种植专业合作社,有成员一百零一户,香菇种植塑料大棚一百五十栋,年产香菇五十多万斤。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指的是必须是农民成员(务农,农民,粮农等)作为合作社股东进行注册登记的农民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监事等都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成员,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是农民成员,作为股东进行注册!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
农民合作社成员的财产权利与债务责任是什么?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这一规定包括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能够独立支配的财产。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对这些财产实行统一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来解决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经济的问题,实现服务成员和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的目标。 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财产,可以以合作社的名义独立行使,但合作社对其财产的支配,必须以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授权为依据。 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拥有的财产,可以用于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拥有的财产,只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只有支配权,而没有收益权。
农民合作社要承担无限责任吗?
不是,农民合作社只在其社有资产内承担有限责任。
农民合作社是农民自愿入股成为的合作经济组织,属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自承担法律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所以,农民合作社只在其所有资产的范围内承担有限法律责任,入社社员只在其入股资金(资产)内承担有限法律责任。
我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合作社欠款50万,这个欠款由谁来承?
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代表,首先是有责任查明合作社欠款由何而产生,是决策失误还是用于合作社购置资产,或者因个人原因造成的,要向社员交清底子,然后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社员大会上讨论,形成一个决策性的实施方案。
合作社是社员自愿组合的经济组织,应该是股份合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无论做什么,成败得失都属正常现象。合作社有合作社的章程,产生债务应遵循合作社章程的约定执行。
法人代表是专业合作社的决策者和领导者,要主动承担责任,有推功揽过的气魄,如果被50万债务压倒,实在不配当一个专业合作社的领头雁。
对50万债务如何处理?这50万债务如果完全用于合作社的运行管理,那么所有社员就应该按股份多少来分担,如果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未经过社员大会讨论通过,那么有关人员就应该承担应承担的那部分债务。
合作社不应是空架子,应有合作社的家底。如想继续办下去就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把合作社办好,在赢利中逐渐消减债务。如没有继续办下去的打算,就要先清产核资,偿还债务,业不抵债的就应该将余下的债务按持股的份额来分摊债务。
个人浅见,仅供参考。合作社众人立的章程,应循章办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责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责任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