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合作社入账比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农民合作社入账比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合作社持股比例怎么填?
按当初入股合作社时所签订的出资协议上注明的出资金额和持股比例填写,另外只要知道合作社总股本和本人出资额,持股比例是可以自已算的,即用自己的出资额除以合作社总股本额再乘以100%即可,例如某股东出资10000元,合作社总股本200000元,则其持股比例为:10000÷200000×100%=5%。
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总额和什么为限?
一、设立人要求80%为农民,即农业户口,剩余20%可以为非农,或集体、企业形式出现。但是总数的80%必须为农民。
二、出资问题,无论是农民还是非农,都可以出资,也可以不出资。出资形式不仅限于货币,但是必须是可以衡量具体价值的方式。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和理事长,是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选举通过的,与出资无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账户制度?
成员账户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的、用来记录成员与合作社经济往来情况,籍以处理成员与合作社利益分配关系的专用会计账户。它记载的主要内容有:(1)成员出资情况;(2)成员的公积金变化情况;(3)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
合作社之所以要为每个成员设立账户,其重要意义在于:
(1)设立成员账户,可以用来核算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为成员参与盈余分配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7条规定,合作社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由此可见,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是可分配盈余返还的重要依据,对其核算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成员从合作社获得的经济利益。
(2)设立成员账户,可以用来核算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变化情况,为成员承担经济责任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当合作社解散需要清算时,成员承担的合作社债务,视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多少而定。
(3)设立成员账户,可以用来核算成员出资额、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为附加表决权的确定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7条规定,出资额或者与合作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因此,只有对成员出资额、与成员交易量(额)进行正确核算,才能合理分配附加表决权。
(4)设立成员账户,汇集相关会计资料,为成员退社时处理财务问题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资格终止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返还可分配盈余或承担亏损和债务。只有加强对成员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核算,才能保证成员“退社自由”,享受应有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
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每年能开多少钱税票?有哪些规定?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属于税法规定的免增值税范围内的行为,根据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也就不允许领购专用***;如果购买方需要抵扣13%进项税,需要购买方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二、农产品免税及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的法律依据:1、根据《增值税专用***使用规定》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_a***_]》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合作社入账比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合作社入账比例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