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供销合作社股金服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供销合作社股金服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社员股金证是什么意思?
股金证是合作金融下的一个产物;比如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求入社的社员缴纳一定的费用,这时会形成原始的投资,缴纳的入社费就是股金。合作金融组织一般明确规定其股金是归投资者个人所有,入社时必须投入,退社时可以撤走。
一般在入社时股金认购的数量会有限制,一般都是合作金融组织自己规定的。在合作金融组织中,每一位成员都是股金的持有者。对于入股的股金,合作金融组织要支付红利。
现在股金证已经没有了,如果用户还想使用个人的闲钱获得收益,这时可以通过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不过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会面临一定的风险,不过风险越高用户得到的收益越多,通常根据承担风险的能力选择理财产品。
1983年入股农村信用社入股2元,现在该找谁兑现呢?
当年参加信用社的股份,开始说是分红的,现在几十年过去了,农村信用社现在叫农村合作银行了,这件事农村合作银行可能早就忘了,股民当年也就是参股的金额少(每股五元,每户可持若干股),股民也没当回事,所以,也许就不了了之,若是农民欠信用社的,早就被信用社追讨了,现在的问题是,当年的监事会、理事会是存在,能否作为的事了。
2008年,我拿着父母给我的一张1953年,1元入股农村信用社的存单,到信用核对后连夲带息兑现了。
我父母在55年入的“农村信用社股金证,每股二元“,去年找了“农村信用社“询问怎么处理、兑现,他们说:——“没政策”。他们依——古玩、每股十三元自已收藏,我又去县农行问了下,他们还是说——“没政策兑现,全国存在面太大“。可能是废纸一张了,我感觉我父母受骗了!
1983年入股农村信用社入股2元,现在该找谁兑现呢?
看到这个题目,让我想起了很多类似的事情。
以前农村信用社、农村供销社、乡农具厂,都有过类似的情况。我们家老人去世后,在收拾房间时,我也发现了一张股票,是1962年村供销社建新商店时的股票,票面是6块钱,票据已经发黄。
曾经问过相关人员,这张股票能不能兑现,都说没有这个政策,也不知道这个钱应该由谁来出。
信用社也好,供销社也好,过去了这么多年,原来的当事人早已不知去向,而且如今已经翻盘好几次了,原来的名号也已经不存在了,已经由过去的小股份信用社,变成了如今的跨地区联合的股份制合作社。
找当事人找不到,找单位,单位也改变了字号,加上又没有政策,就像供销社如今已经卖给了个人,谁还来承担这笔费用。
按道理来讲,农民入股的这笔钱,无论多少,都是应该兑付的,当初如果没有农民的这笔钱,你不会发展到今天。钱虽说不是很多,可这在当时是发挥了很大作用的。
那么这个钱农民还能不能要回来?
“农信社”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当时中央银行在农村的网点改制成了“农信社”,其成立的宗旨是“农民在资金上互帮互助”。
既然是“互帮互助”,那么就少不了社员出钱,当时几乎家家户户都出钱入股,你1元、我两元、他三元,出资的农民人手一本“社员股金证”作为出资凭证,同时出资农民还拥有优先贷款的权利。
那时候的农信社不具有现代“公司”的法人主体,可以视作农民在经济领域的“自治”,所以也就缺乏监督,同时在业务模式上也较为粗狂,不良***率居高不下,经营形势日益严峻,亟待改革。
2003年,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出台,本着“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将信用社打造成地方金融机构,说白了就是改变之前缺位[_a***_]的“自治模式”,将其赋以“法人资格”,真正实现从粗狂式管理到“公司”式现代化管理的跨越。
既然是公司式管理,同时作为金融业的有效补充,之前那种散而小的股权模式就不合时宜,由此便开始了《股金证》的清退工作。
2005年,原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印发了《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在“指引”第三大项“有关要求”的第“(五)原股金处理”中就股金证的处理方式专门作出了要求,从处理要求俩看,秉持以下原则:
1,先是向广大社员披露当下农信社面临的风险和未来的风险化解措施,实事求是地做好宣传工作,目的是让广大社员则继续保留股金证或主动清退股金之间做出自由选择,风险或收益是自担的;
2,对于坚持要退股的,净资产量化后可以退股;对于想继续持股的,原股金量化后折算为法人社的股金,但折算后达不到一个投票标准的,不对其保留投票权;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供销合作社股金服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供销合作社股金服务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