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合作社的遗物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农民合作社的遗物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农民合作社属于什么经济性质?
- 农村合作社有哪些成员?
农村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有以下几个特点:
(1)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和信息等服务。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3)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组织机构、财务管理以及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具体问题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
农村合作社有哪些成员?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为了实现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需要对外承担一定义务,这些义务需要全体成员共同承担,以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履行义务和顺利实现成员的利益。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八条的
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执行成员
大会、成员
代表大会和
理事会的
决议。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体现了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2.按照
章程规定向
本社出资。明确成员的出资通常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以成员出资作为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
资金来源,二是明确组织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
信用担保基础。但就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因其
类型多样,经营
内容和经营
规模差异很大,所以,对从事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很难用统一的法定
标准来约束。而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对象相对稳定,交易相对人对交易
安全的信任主要取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提供的农产品,而不仅仅取决于成员出资所形成的合作社
资本。由于我国各地经济
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业务特点和现阶段出资成员与非出资成员并存的实际情况,一律
要求农民加人专业合作社时必须出资或者必须出法定数额的资金,不
符合目前发展的现实。因此,成员加人合作社时是否出资以及出资
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都需要由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章程
自己决定。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
进行交易。农民加人合作社是要解决在独立的生产经营中
个人无力解决、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合算的问题,是要利用和使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成员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既是
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也是成员的一项义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可能是交售农产品,也可能是购买生产资料,还可能是有偿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术、信息、运输等服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记载在该成员的账户中。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由于
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
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可能会出现波动,有的年度有盈余,有的年度可能会出现亏损。合作社有盈余时分享盈余是成员的法定权利,合作社亏损时承担亏损也是成员的法定义务。5. 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成员除应当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外,还应当履行章程结合本社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义务。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合作社的遗物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合作社的遗物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