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作社法第152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合作社法第152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52是哪里的号?
乐山银行的号。
乐山市商业银行是在原乐山市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并逐步发展起来的。1992年9月,乐山市城市信用合作社中心社成立,对全市城市信用社实行领导、管理、服务,是辖内城市信用社的主管部门。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和乐山市城市信用合作社中心社资金实力的逐步增强,乐山市被列入全国第四批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地级市城市之一。19***年2月,乐山城市合作银行成立,继续对全市其他城市信用社实行“行管社”的体制。1998年5月,正式更名为乐山市商业银行。
不是本村人,买了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的时候就不能分钱吗?
肯定不能!因为你不是本村人,你的购买宅基地行为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关于“宅基地”,至少要明白以下七点:
宅基地不能买卖,可以流转。但是流转的范围只能在本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
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
可能很多人就会质疑了,我家的宅基地不是祖祖辈辈一直在继承吗?其实我们一定要搞清楚的是这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继承,这只是在延续使用权而已。
由于中国实行城乡二元体系,在“商品粮户口的黄金时代”,尤其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很多人通过各种手段“农转非”。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继承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集体的资产。2000年以来,很多城乡结合部大量开发,宅基地和土地获得高额的征地补偿、分房和养老保险等***,很多人一夜暴富。那些曾经农转非的人也是肠子都悔青了!
那些曾经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的非本村人群,在物权法颁布之前也是满怀期待!可以说激起了相关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大讨论,各种观点和声音争执不休。随着全国人大正式颁布物权法,根据该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这让很多购买农民宅基地或者土地建设无权无证房屋的人群大失所望。尤其是三四线小县城这种情况尤其普遍!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有面积限制的,虽然各个地方不尽相同,但是想无序扩大占用面积是完全不可能!全国的乡镇都设有专门的建管办,村上也有国土员,这些部门和人员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管控宅基地建设的规范运行,要想从中渔利是不可能的。曾经有某国企退休工人花费两三万在农村购买了垮塌的危房,投资七十余万元翻修后居住,结果在高速公路建设中被占用,结果也没有拿到一分钱的补偿款,按宅基地面积的补偿资金也是划给了原住农户。退休工人七十多万的资金全部打了水漂。
相信每个地方都有大量的农家乐,农家乐老板除了一部分是村集体原住居民外,另外一部分老板都是通过找农民买地修建,这部分买地修建的农家乐基本上都是属于无权无证的“违法”建筑,当地乡镇和村社为了地方经济发展一般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旦遇到国土督查,就会公事公办,该拆就拆,基本与补偿无缘。
总之:宅基地只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在乡村振兴大潮中,肯定有很多工商资本会到农村投资,国家当然是鼓励的!但是在面临房屋厂房等固定资产建设时,一定不要打宅基地的主意!应该按照国家政策依法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后再投资建设,避免在不确定的某一天蒙受不必要的损失!何况,设施农用地审批还是相对容易的,法律支撑也很完备,不要图一时省心盲目建设,最终落下违法的后遗症。
在***时,怎么知道要拆除的房屋归谁所有呢?如果[_a***_]办理了不动产证,可以出示不动产证,没有办理不动产证的,可以找村集体出具证明。
不是本村人,是不能在本村购买房屋的,即便购买了,也办理不了过户手续,实际上房屋的产权还在卖房人的名下。
也就是说,不是本村人,在本村购买了房屋,在遇到***时,无法提供房屋归自己所有的证明,那么***方会认为房屋不归你所有,不会和你签订房屋搬迁协议,也不会将***补偿兑现给你。
在这种情况下,你只能找卖房给你的人协商,让他出具书面证明,证明的内容是他将房屋卖给了你,同意你领取***补偿,并不就房屋***找任何人的麻烦。只有你拿到了卖房人给你出具的证明给***方之后,***房才会和你签订房屋拆除协议,然后将***补偿兑现给你。
当然,能够顺利的拿到卖房人给你出具的证明,全部领取补偿款,是最好的结果。不好的结果就是,你找卖房人给你出具证明时,他会要求将***补偿分给他一点,你不分的话他就不给你开证明。
在这种情况下,你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忍气吞声的答应他的要求,同意给他分一点补偿款,要么是不同意他的要求,不过即便你不同意他的要求,他也有方法治你,他可以将你告上***,向***主张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外村人不能在本村购买房屋,所以你和卖房人买卖房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你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一开始就无效。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过***在审理过程中通常会综合考虑公平诚信原则,根据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过错情况,卖房人家庭成员***受益情况以及买房人现实居住情况,合理分配安置利益的归属。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合作社法第152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合作社法第152条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