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作社的成员出具的欠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合作社的成员出具的欠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借贷介绍人承担责任吗?
民间借贷介绍人,一般仅起联系、介绍的作用,因此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
二、民间借贷介绍人的介绍行为有哪些
民间借贷的介绍人,是帮助出借人与借款人相识或者发生借贷关系的人。其介绍行为大致分为三种:
1、仅仅介绍出借人与借款人认识,有关借贷事项全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
2、帮助双方相识的同时,介绍当事人的借贷意向,使之发生借贷关系;
3、双方已经相识,介绍人仅为之介绍借贷意向。善意介绍人在实体上是不承担任何权利义务的,恶意介绍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提醒:非借款人如签名,必须标清楚身份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借款合同中,除了(共同)借款人外,担保人、介绍人、见证人因其身份性质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很大差别。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懂法,不懂法,就容易犯大错误,甚至可能倾家荡产。据我所知,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知,对于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不用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如果你仅是介绍人,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那么就不必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你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表示,则必须承担保证责任。
《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61条规定: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二、借贷介绍人要不要担责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对保证人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民间借贷***案件,讨债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
诉讼的优势表现在:
1、***处理债务***是最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
2、诉讼时限受法律的严格限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收到公民的民事***状或口头***立案后,民事案件的第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也可延长6个月;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当事人须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民事案件的二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判决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村里几个老太太帮别人干活种地,一天60块,工资一直拖着不给,又没合同欠条,怎么办?
这个雇主太无德,六十多岁的老太太本是应该享清福的年岁,人家给你干活了还不给钱,真是丧尽天良。
乡里乡亲的,一般都是以信誉做保证,给雇主干活了当天没给工钱,肯定不好意思要求打欠条。
如果给雇主干活有几个老人,不妨相约一起去雇主家索讨,当然,给雇主干的什么活,干了几天,也要有事实依据。
如果雇主再不给,找当地村委会干部调解,相信问题一定能解决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合作社的成员出具的欠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合作社的成员出具的欠条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