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合作社法取消同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农民合作社法取消同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合作社成员能否办理退社?
一是在退出的时间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提出要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前3个月向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但如果成员是组织或团体的应当在6个月前提出,若章程另有规定的,要按照章程办。
二是退社成员资格终止时间,只要办理了退社手续,在财务年度终了时便可自然终结。
三是在退社成员退出以后要做一个退社声明。
四是在处理退社成员的财产时,要特别注意。退社成员资格终止后,合作社要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退社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额盈余。但是为不影响其他成员的利益,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退社成员在资格终止前的本社的亏损、债务、成本支出等。如果其在资格终止前和本专业合作社签得有其他合同的,还要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或者继续按照合同履行。
《农民合作社法》第十九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扩展资料
供销社怎么取消的?
供销社这个单位其实并没有取消,现在全国各县市还有供销社这个机构,但是乡镇供销社早已经没有建制。上世纪九十年代年代实行市场经济以后,全民经商办贸易企业,供销社的经营机制不能私营企业灵活,职能慢慢弱化,最后只能是机构破产职工下岗,从而走上没落解散。
供销社从未取消。供销社成立以后在勾通农副产品销售,生产资料供给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但在八十年代改革开放过程中未能踉上市场经济的步伐,经营发生问题,下面的一些门店,公司破产倒闭。经营好的以及县级仍然存在。希望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发挥光和热。
五十年代成立的合作社是什么时间解散的?
1958年下半年实行人民公社体制,取消乡建制;1983年以后,取消人民公社制度,在人民公社的基础上重建乡体制,乡重新被确立为农村基层行政单位。
人民公社,即农村人民公社,中国农村中同基层***机构相结合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也是农村社会的基层单位。
1958年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由农业生产合作社联合而成,一般一乡建立一社,实行单一的公社所有制和政社合一。经多次调整后,1962年起实行生产资料分别归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组织所有,以生产队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为基础的制度。生产队是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社员参加集体生产[_a***_],按照各人所得劳动工分取得劳动报酬。社员可种植少量自留地,并经营少量家庭副业。
1***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改变人民公社制度下存在的平均主义和社员缺少经营自***的状况,农村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2年制定的宪法规定,农村建立乡政府和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基层***机构和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分开设立。至此,以政社合一和集体统一经营为特征的人民公社遂告解体。
1984年底,全国农村完成了由社到乡的转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合作社法取消同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合作社法取消同类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