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作社劳动合同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合作社劳动合同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劳动合同写了公司可以单方面随意调换岗位和薪资,请问合法吗?
律师答疑:调岗和降薪都属于企业可以和员工协商的范畴,但是如果事先写在劳动合同中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即便在劳动合同中有这方面的约定,该约定也因违反劳动合法的强制规定而无效。
依据劳动合同法,员工的岗位和薪资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明确后用人单位是不可以随意进行更改的,要想更改必须得和员工协商,如果员工不同意,除非触发法定的更改条件。
一、调岗的法定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两种调岗条件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时,用人单位可单方调岗;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岗。
注意:用人单位在依法行使该单方调岗权时,对于法律规定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应当具有相应的证据,而不能仅凭用人单位领导或主管等主观判断,否则其单方调岗决定对于劳动者也不具有约束力。
二、降薪的法定条件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由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定,用人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给予降职降薪处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生产经营需要;2.工资水平相当;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且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
一、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那么,若用人单位确实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且有合理的理由,是可以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的。
二、当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用人单位可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那么一般说来,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需要跟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如果出现以下三种情形,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原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除了以上三种情形,当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用人单位可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均属于违约行为。
最高院民一庭认为“用人单位用工自***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得扩大使用,甚至滥用。用人单位以行使自***为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用此理由来调动岗位则需要考虑五点因素:
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薪资和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必要条款一部分,若是要变更,一定要遵循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并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公司在格式化的劳动合同上面有这么一条,作为员工签了这份合同后,意味着公司获得了可以单方调整你岗位的部分权利,从这个角度看就是有效的;但并不表示可以任意调岗降薪,从这个角度看就是无效的。
有了约定,公司获得了单方调岗权,真正调岗的时候还要看是否具有合理性,例如公司是否考虑了被调岗员工的能力、体力、收入是否明显降低等因素,公司的行为是否有侮辱性等。
一般的固定格式劳动合同都有这样的条款,不签可能没机会入职;签了也不表明公司有任意调岗降薪权!
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我建议你可以签。
签了两份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没有把其中的一份给劳动者,这份合同是否生效?
合同签字生效,一般在合同的最后有对合同的说明: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但在劳动合同实际当中,不少往往是员工签了字就被用人单位收走了。
合同虽然不在手,法律的效力是存在的,而且用人单位又不敢否认这份合同,因为否认了等于没签劳动合同是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至于合同签了之后被收走,是因为和合同里面的条款有关系,基本上就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来履行责任。
在我认知里面,签订劳动合同规范的操作是一式三份,第三份是由监督部门管理的,在实际当中劳动者不用担心劳动合同的问题,但是签订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合同中的条款,要明确劳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前段时间我还在某个外卖平台做骑手的时候就和承包商签订了劳动合同,站长明说签订合同是装样子的,是为了应付平台的要求签订的,说到底,纯粹是浪费纸张。
***害死人,有时候又必须走一个过场,劳动合同一签订就被当场收走,除了装样子就是装样子,没有别的用处,合同本身就是一个范本,甚至里面有违反劳动法的条款。
可以肯定的是被收走了劳动合同,十之八九有问题,基本可以肯定的是用人单位不会按合同履行责任,签订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或者监督部门来做的。
劳动关系的确认有合同就是一目了然,没有合同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并不影响劳动仲裁或者劳动权益的***发起,只是在认定劳动关系的时候需要主张者提供相应的证明,比如:工牌、工服、工资条等等,劳动关系确认没有想象的那么复杂。
事实上在我看来,用人单位收走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掩耳盗铃区别不大,完全是一种自欺其人的行为。劳动者很简单往劳动监察大队跑一趟,用人单位就会乖乖的把劳动合同交出来,因为用人单位承认没签劳动合同的代价实在太大。
对于签订后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收走,不要过多的担心,记住一条“没签劳动合同工资双倍支付”,***的时候往这条上靠,用人单位马上会把劳动合同拿出来举证。
前面说了,被当场收走的劳动合同基本是有问题的,要么就是不符合劳动法规,要么就是合同当中的条款用人单位未能履行,这种情况对于聪明的劳动者是大有作用的,在***的时候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和收获。
员工在单位里签两份合同,可是都放在单位里,员工手里并不存有合同,企业这么做肯定是违法的。尽管如此,员工若要***,确实是有麻烦的。为何企业要扣留员工的合同?这里面一定大有文章,毫无疑问企业这样做的目,应值得人们揣摩。还有一些企业与员工签合同,都是员工先签字,无实际内容,后有企业专人处理,这些合同员工知情的并不多,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员工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
签了两份合同,给员工签上名后公司全收回去了,还美曰其名帮员工“保管”劳动合同,这种做法在民营企业中是很常见的,大家没必要大惊小怪的。
这种做法需要分成两方面来分析,一方面是劳同合同内容本身的合法性,既然双方都已经确认签名和盖章了,从这点来看,劳动合同内容是合理合法的,是可以生效的。
另外一方面,由于签完的两份合同全让公司收走了,从这点来看是有违劳动合同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其依据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的,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一份怎么办?也是有劳动法规定的,具体如下:
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劳动法明确规定,如果公司不把其中一份劳动合同给员工,员工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责令公司整改,如果已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公司赔偿承担责任。 所以说,劳动法对不把劳动合同给员工一份的现象是有劳动法约束的,只要公司没按要求做,是完全可以投诉公司的,并且可以要求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
综上所述,如果员工遇到用人单位不把其中一份劳动合同 给到自己,那是可以要求单位提供一份给自己的,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当然,以上仅仅是从法律的层面来解读,可现实当中,大多数员工都选择了不了了之,为什么呢?原因有点扎心!
一方面,现在很多公司的人事部门基本都是老板的走-狗,他们为了保住饭碗,也只能帮那些无良老板干一些有损员工利益的勾当了,如果遇到员工要求拿一份劳动合同的时候,人事专员可能会说“劳动合同正在走盖章手续,没有那么快呢”,如果过一段时间你再追问,对方可能又会说“劳动合同由公司统一帮员工保管的呢,所有人都一样的”,就这样又搪塞过去了。
另一方面,员工遇到这种情况也明知公司不合法,明知拿不到劳动合同对自己很不利,但为了保住饭碗,往往只有选择忍气吞声,大家试想一下,如果员工投诉公司了,即便公司真给你那点赔偿了,但也对自己非常不利的,那样基本意味着自己的饭碗要丢了,所以,遇到这种情况,绝大多数员工也只能选择忍气吞声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合作社劳动合同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合作社劳动合同法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