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作社法的司法解释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合作社法的司法解释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村民小组是不是独立的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不属于。目前,我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当中也没有,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下设立的小组,村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的社会组织,村民小组不是一级组织不具法人资格。村民小组不是独立的经济组织,更不是行政组织。
村民小组不是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为农村经济合作社才是村里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仅仅是村委会下属的区域管理的自治组织,不是经济实体。所以说村民小组不是集体经济组织!
供销社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它兼具了商业机构和农民组织的双重功能,既提供农民采购、销售、储存等服务,又负责组织农民生产。供销社以直接服务于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为宗旨,为农村经济建设和农民增收致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性质属于人民团体,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而成立的,具有法人地位。
供销社是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集体所有制性质。
1、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领导,行政级别为正部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
2、合作社在我国已有近百年的历史。早在民主革命时期,***、***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就多次论述过合作社的问题。
3、1995年2月,党中央、***院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农村改革的要求,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出发,在总结供销合作社过去改革和发展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明确了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宗旨、地位和作用,并决定恢复成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了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供销社应该是属于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类型的,至少属于国企。
因为当时很多人是领着国家的工资的,因此供销社的工作很吃香,很多人嫁女儿都优先选在供销社里面工作的人。
但发展到今天,供销社其实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在的供销社是一种新型的供销社,这里面既有公务员,也有事业单位,还有一些国企以及普通的民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共同构成。
供销社是一种集体经济组织,通常是由农民、农村合作组织和其他农业生产者组成的合作社。它们的主要目的是为农民提供农业生产资料和销售渠道,以及为消费者提供农产品和其他生活必需品。供销社通常是非营利性的,但也有一些以营利为目的的供销社存在。
供销社的性质比较复杂,有多种不同的解释。一些研究者认为,在计划经济时期,供销社已背离互助合作、服务社员的初衷,变成了[_a***_]的一个部门或全民大集体的企业。
另外,供销社系统是多层次的联合体,从基层社到县社、市社、省社直至全国总社,形成了相对独立封闭的系统,属地管理,外界对其了解甚少1。同时,绝大部分县及县以上供销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或财政全额拨款,可看作准***机构,但基本不承担行政职能,还以出资人代表的身份下辖大量社有企业1。因此,可以说供销社既有事业单位的性质,也有企业和***部门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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