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作社成员怎么管理的啊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6个相关介绍合作社成员怎么管理的啊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不得兼(担)任哪些职务?
-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变更怎么办理?
-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人必须是全部成员吗?部分成员可以吗?
- 夫妻两人可以成为同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吗?
- 农村经济合作社的法人代表是不是有绝对控制?
- 农村合作社该怎样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不得兼(担)任哪些职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做出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他们全心全意服务本社成员,并保障本社成员的利益不受损失。同时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其中,“有关公务的人员”包括国家公务员和各级政府为农业服务的相关机构中执行相应公务的人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变更怎么办理?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30天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人必须是全部成员吗?部分成员可以吗?
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夫妻两人可以成为同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吗?
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该法没有明文规定一家人不能同时成为同一家合作社成员,但是在合作社出资时需要分别出资。
农村经济合作社的法人代表是不是有绝对控制?
因为农村经济合作社是农民按自愿入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原则设立的,合作社社员的权利是平等的,法人代表一般由理事长担任,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按社章规定选举产生。
合作社的最高权利属于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法人代表按社章规定的职权行使权力,所以,合作社的法人代表没有对合作社的绝对控制权。
农村合作社该怎样管理?
一哥“合作社人说合作社事”之——民主管理合作社
按照合作制原则,建设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农民参与乡村振兴,助推农村农业现代化进程的较好的组织形式,如何管理好运作好,笔者提几点意见供参考。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按照合作制原则通过自愿入股的方式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组建的,是农民自己的合作互助企业。其功能涵盖种植、养殖、加工、销售、信用、服务、消费、餐饮、旅游、文化、体育、教育、养老、***等各个层面,因地而异。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办成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必须按照“***为我、我为***”的合作制理念,真正让农民自愿入股, 真正参与生产销售服务,真正实现民主管理,真正做到合作社全体成员“风险共担、[_a***_]共闯、利益共创、平台共享”,真正做成农民自己的“手拉手、肩并肩、心连心”的合作制企业、互助的平台、致富的渠道、共享的团体。
至于具体管理,一要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行。二要严格按照《章程》进行管理。三要定期召开社员大会,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四要坚持社务内部公开。五要积极引导社员参与经营管理活动。六要增强内部互助。七要强化入社社员再教育。另外还可以借鉴一些合作社入社宣誓、讲好合作社故事、打造合作社文化等有效途径实施管理。
在行业管理上政出多门亦需规范。一是工商部门对其注册的入门条件较宽,限制性条件少,且不年审。二是主导办社的有农业、农机、扶贫、供销、乡镇、村委及其他社会组织,且多重数量轻质量、轻管理、轻规范、轻完善、轻实效,造成了一此合作社滥竽充数。三是市场退出机制不明,造成一部分专业社死而不销。此等状况也迫切要求各单位规范自身的管理行为,助推农民专业合作社良性发展。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合作社成员怎么管理的啊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合作社成员怎么管理的啊的6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