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立法本意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立法本意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村专业合作社是法人企业吗?
答:农村专业合作社有可能是法人企业。
农村专业合作社有的确实是法人企业,标志是企业性质一栏是(法定代表人),还有的合作社不是法人企业,标志是企业性质一栏是(投资人或者负责人),别看只有一点之差,区别可大了,法人企业有独立的财务,享有依法可以享受的一切优惠政策,非法人企业就没有上述权力,财务不独立等等。
不是法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互助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简要的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企业法人,而是一种新的市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公司企业法人,也不同于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法人,但它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一样,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享有生产经营自***,受法律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实践出发,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从设立条件、内部机构设置、民主决策方式、责任承担形式、盈余分配机制等方面创设了一整套有别于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明确了其作为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填补了我国市场主体立法的空白。
不是法人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是法人,但不是企业法人,是非盈利的合作经济组织,它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后,就取得了法人资格。
农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有法人的农村经济组织。合作不是企业,它是农村的一个经营活动的组织,一般由几家或全村共同合作成立,国家政府也是支持这种正能量的农村经济形式。农村合作社在我国扶贫攻坚起着很大的作用,使农村经济产业化更有长足发展。
农村搞农村合作制都要充分尊重什么和群众的首创精神?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新农村建设中有着广阔的空间,值得期待,但不可讳言的,与现实间也存在着一些冲突,突出表现在农村存在的广泛的合作需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较为狭隘的适用范围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在该法通过之际,更要强调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对于法律中暂未列入的农民合作社形式,国家也应该加以大力保护。
农民合作组织既包括社区性的合作也包括专业性的合作,在欧美一些国家,由于农村地多人少往往***用专业合作社的形式,而在与我国地少人多国情较类似的日韩等国则多***取社区性合作社。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我国***取了较为稳妥的专业合作社的形式,将那些社区性、非经营性的、与金融有关的合作社排斥在外,对于这样从稳妥着眼的立法,我们并无异议,但是我们认为立法的有限性,不能成为限制农民首创精神的理由,而应该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解放思想,大胆探索,不拘一格。
首先,从法理上讲,制订法律的宗旨是为了保护人们的生存利益,而这些利益的存在并不是法制的产物,是社会本身的产物,是本来存在的一种权益,法律没有加以规定,但是也没有明确地加以禁止,就应当认为这些权益仍然为人民所拥有,即所谓“法无禁止即权利”,只要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管是承办或领办,不管***取何种方式进行合作,都应该允许存在,鼓励发展。
其次,只有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才能激发他们的合作精神,鼓励他们参与合作,在“法无明文禁止”的情况下,这也不许,那也不行,只会束缚他们的手脚。
最后,所谓的“法无明文规定”的合作形式,仅仅是指没有明确的普通法律规定,而在宪法层面上,却是有着明显的合宪性的,在我国宪法第八条中其实也有着这样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这样的规定其实就在宪法层面上为农民在合作经济的探索上提供了最高的保障。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立法本意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立法本意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