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合作社法修改了哪些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农民合作社法修改了哪些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变更手续怎么办理?
办理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合作社属于什么经济性质?
农村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有以下几个特点:
(1)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和信息等服务。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3)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组织机构、财务管理以及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具体问题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
农业合作社的成员可以全是一个家庭的人吗?
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有5名以上农民成员(务农,农民,粮农等)共同出资,进行登记注册而成。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全是一个家庭的人,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可以不是一个家庭的人!
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基本农田改做经济作物,允许吗?[_a***_]上有什么规定?
基本农田该做经济作物,允许吗?法律上有什么规定?关于这个问题,需要知道种植的经济作物是什么,才可以下结论。既然题主未提具体种植的经济作物种类,那么下面我就说说哪些经济作物在基本农田上不允许种植和法律依据。
首先,了解三个概念:
一、什么是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指中国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二、什么是经济作物?经济作物亦称“工业原料作物”、“技术作物”。一般指为工业,特别是指为轻工业提供原料的作物。我国纳入人工栽培的经济作物种类繁多,包括纤维作物 (如棉、麻等)、油料作物 (如芝麻、花生等)、糖料作物 (如甘蔗、甜菜等)、三料 (饮料、香料、调料) 作物、药用作物、染料作物、观赏作物、水果和其他经济作物等。
三、什么是林果业?林果业包括树林、园林、果木、花卉,是农业产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产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那就是说除去林果业和挖塘养鱼都是被允许的。
综上,如果基本农田上种植的经济作物不是树林、园林、果木、花卉等经济作物,法律都是允许的。
以上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合作社法修改了哪些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合作社法修改了哪些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