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常见问题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常见问题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不得兼(担)任哪些职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同时,执行与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合作社认定标准?
农村合作社的认定标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第二章 标 准
1、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合作社成员人数在50人以上,其中农民占80%以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成立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账户制度?
成员账户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的、用来记录成员与合作社经济往来情况,籍以处理成员与合作社利益分配关系的专用会计账户。它记载的主要内容有:(1)成员出资情况;(2)成员的公积金变化情况;(3)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
合作社之所以要为每个成员设立账户,其重要意义在于:
(1)设立成员账户,可以用来核算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为成员参与盈余分配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7条规定,合作社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由此可见,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是可分配盈余返还的重要依据,对其核算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成员从合作社获得的经济利益。
(2)设立成员账户,可以用来核算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变化情况,为成员承担经济责任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当合作社解散需要清算时,成员承担的合作社债务,视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多少而定。
(3)设立成员账户,可以用来核算成员出资额、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为附加表决权的确定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7条规定,出资额或者与合作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因此,只有对成员出资额、与成员交易量(额)进行正确核算,才能合理分配附加表决权。
(4)设立成员账户,汇集相关会计资料,为成员退社时处理财务问题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资格终止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返还可分配盈余或承担亏损和债务。只有加强对成员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核算,才能保证成员“退社自由”,享受应有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问题求解?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问题:
二、人员,“合作社法”规定由五户以上农户(农民家庭)发起成立,具体是总户数大于五,可以更多,可以包含企业法人和非农业户口,但农户必须占比绝大多数。社员可以自由退出和随时加入,但必须经大会同意。
三、出资,与公司类企业登记是有区别的,不叫注册资本,执照上称出资总额,由全体社员共同出资,具体数额由社员大会协商确定,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和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机器设备,技术等)。
四、经营范围,受到“专业”二字的限制,必须是某一单一的农业产品生产,可以从种养殖到深[_a***_],但注意一切生产活动都是限定在社员内部进行。
五、管理机制,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大会,设有理事会和监事会,具体操作以合作社章程和合作社法规定执行。
六、经营方式,可以是社员之间相互分红独立生产,生产资料的供应,技术培训,产品销售由合作社统一管理的模式,也可以是全部的经营由合作社统一进行。
七、财务与税收,财务是最难的,在统一经营模式下按照一个会计主体做即可,但是若是社员分户生产,集体统一调配销售就难于操作,只能***用合作社收购的方式进行,那么社员的成本支出和盈利就不能体现。
税收,总体是按照自产自销农产品减免,但是一旦涉及包装销售,这一部分产生的增值就不会减免,财务要分开核算。
八、利益及责任分配,原则上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和分配收益,但并不是全部盈余,必须按照合作社法首先计提风险金和公积金,用于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常见问题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常见问题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