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合作社成员的权责问题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农民合作社成员的权责问题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债权债务是如何规定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合作社的名义对外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合作社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员的责任。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用以对外承担责任的独立财产,包括成员的出资、公共积累、政府扶持的资金和社会捐助。
尽管合作社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员的责任,但成员对合作社债务也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对合作社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除了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外,成员不再对合作社债务承担其他的清偿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责任制度的明确,可以消除成员与合作社之间不必要的权责纠纷,成员也可以更充分地利用合作社的服务。
同时可以保障交易对象的利益,交易双方不必担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责任承担能力,也不用担心需要直接面对众多单个成员进行谈判的高成本支出。
在农村农业种植合作社怎么管理运营?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前提是要有产业基础、能带头致富、有奉献精神的“领头羊”、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在这些条件都具备的条件下,还应该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注册后,按照国际合作社原则进行运营。
首先,购买农资和销售农产品风险较小,由于投入小,回收周期短,经营起来比较容易上手,特别是对于一些农资厂商和经销商牵头成立的合作社,更是一举两得的事。由于具有规模优势,合作社就更有话语权,可以以更低的价格购买农资,更高的价格销售农产品,其中的获利当年就可以返还给社员,这样就使合作社的社员尝到了甜头,又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到合作社,使合作社快速发展起来。
农产品的加工、运输、贮藏,对于初创期的合作社不是特别适合,因为农产品加工需要建立加工厂,运输需要建立自己的冷链运输车队,贮藏需要建立冷库,以上三项服务前期都需要大规模投入资金,这样就占用了合作社有限的流动性,关键在于这些项目风险较大,且收益率较低,对刚刚成立的合作社来说,其弊大于利。加工农产品要考虑产品质量控制和销售市场,这对一般没有相关经验的合作社来说,风险极大。运输和贮藏农产品获得的收益与前期投入不成正比,可谓费力不讨好,不做也罢。
另外,农业技术服务和信息服务,对于大部分刚成立的合作社,一般来说不具备相关服务条件,农业技术集中掌握在农业院校和科研院所,农业信息则处于***的农业主管部门、农业信息公司等手上,合作社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当然,如果合作社如果能够得到这些***的支持,也可以开展相关服务。
除了以上服务,农民合作社还可以开展资金互助业务。资金互助是国家为了增强农民合作社自我发展能力而提出来的,合作社在社员内部开筹集资金,用于本社成员的生产生活,是一种内部金融制度。合作社开展此项业务,必须要清楚互助资金的性质,把握资金互助的用途和风险,银监会发文《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里对这项业务做了详细的规定,希望合作社能够谨慎经营这项业务,把互助资金用对,用好,用在社员内部,做到合法经营,造福社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合作社成员的权责问题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合作社成员的权责问题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