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村合作社投资人法律风险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农村合作社投资人法律风险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我是一个农业合作社的法人,但不是真正的投资者,如果贷款我有何风险?
你是法人,如***款,你肯定是有风险的,你首先要知道“法人”的权力,就是法律赋予你的公司权力,如果公司干违背法律的事你就得管,不得就好好了解了解“法人治理”结构,就知道了。
亲朋好友主动入股企业,盈亏风险共担,算非法集资或***吗?
不算。不能构成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入股,就是把资金、财物等投入企业,取得公司的股份,成为股东,盈亏和风险是共同承担。
而非法集资,主要是指集资***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包括擅自发行股票罪等。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罪为例,都要求行为人以公开宣传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承诺保本付息,如果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使用欺诈手段,就可能构成集资***罪,如果没有,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所以,非法吸存和集资***罪的一个核心要点,就是要有保本付息承诺,如果没有保本承诺,则不是集资行为,而是吸收投资的民事行为。
回到题主的提问,入股企业,实际是投资人对企业的出资,企业盈亏是根据市场和经营情况决定的,入股就是盈亏自负的行为,入股人主观上对此是明知得,其知道自己不是参与非法吸存或集资***罪。
因此,单纯的入股,一般不太涉嫌非法吸存和集资***,不管是不是亲朋好友主动要求。
是否会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擅自发行股票罪也属于非法集资犯罪中的一种,虽然不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罪那么常见,但也是比较典型的非法集资犯罪,比如近期一审宣判的p2p平台e速贷实际控制人简慧星就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擅自发行股票罪。
如果企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30人以上、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累计超过200人的,就是擅自发行股票罪。
首先要分清什么叫非法集资,什么叫***的概念。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负息给予回报的行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亲朋好友主动自愿入股,盈亏风险共担的行为显然不符合非法集资和***的范畴。这种行为是属于融资参股共同投资经营的合作关系,主要双方没有意见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为了避免出现各种意见分歧,提醒各方:必须明确各自出资所占股份的比例,同时明确谁是生产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者以及各参股者的责任。这样主要是为了更好的发展生产经营,避免产生纠纷矛盾。
养殖合作社如何做入股方案?
可以从三种角度考虑,一个是出钱,一个是出力。第3个,既出钱又出力。既出钱又出力呢,先优先考虑。单个出钱或者是只是单个出力的,可以根据你不同的发展阶段和不同的需求来考虑,哪个首先进入。
关于具体如何入股,如何合伙。可根据你的实际情况私信交流!
国家对于合作社的成立和经营制定了很多制度和规定,目的就是为了让农民能够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业经济,同时做到规范化管理。
现在合作社遍布全国各地,当然了经营状况也是参差不齐,这和当地市场和经营者的管理有着非常大的关系。我们成立合作社的目的就是为了抱团取暖,人多力量大。通过合作社把***整合起来,大家一起共同发展取长补短,这样有助于合作社的生产和经营,同时大大增强了市场适应能力。
合作社成立的相关手续和规定在此就不多说了,我们来谈一下怎么让农民通过入股的形成加入养殖合作社。入股的目的就是为了整合力量,聚集人才和资金等方面的***,但是我在上面提到了取长补短,也就是说有些农民手里资金少但是有技术,有些是有资金但是没有技术。
所以我们合作社入股的形式可以灵活掌握和运用,资金、土地、技术、人员、市场等都可以作为入股合作社的***对象,只有广泛的吸纳这些***才能真正的形成具有势力的合作社。
最后我想强调一点是;合作社需要一个敢于担当,勇于创新的带头人,也就是合作社的法人理事长,我们都知道“火车跑的快全凭车头带”的道理。所以这个带头人直接影响到合作社的成立与经营发展。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村合作社投资人法律风险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村合作社投资人法律风险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