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作社法律关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合作社法律关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合作社的性质与经营模式?
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就本质而言,合作社是广大劳动者为了共同利益,依据合作社原则、章程和法规,建立和联合起来共同经营的合作经济组织。具体来讲,合作社具有以下特征:是广大社员结成的社团,社员人数不定,以自主办社为方针,以自愿民主为原则,以服务互助为纽带,以共同利益为基础;是一个由社员共同出资、共同所有、共同管理的现代企业,其所有者、使用者和享利者同为社员;是合作社经营的“共有企业”,主要目标在于为社员服务,促进社员家庭经济的发展,提高社员的收入。
合作社有明确的章程,规定了社员的权利和义务,全体社员在团结和互助的基础上,有效地促进共同利益。合作社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善于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保证社员共有的资产增值。
凡是具有上述五个特征的经济实体,不管其***用何种法律形式进行经营活动,都可视为经济意义上的合作社,即通常所说的合作经济。
合作社的性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特定的组织原则;独有的办社宗旨;独特的经济关系。
合作经济组织生产资料的来源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生产资料全部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但由组织起来的劳动者集体占有、支配和使用;二是生产资料中部分归个人所有,部分归集体所有,二者相互结合;三是生产资料全部属于集体所有,没有社员个人所有;四是生产资料归合作社联社所有;五是生产资料中包含有少量的外来股份。
这些生产资料和来源形式决定了合作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性质。在合作经济内部,资本和劳动的对立被消灭了,在产权结构中实现了生产资料所有者、劳动者、经营者和产品占有者的统一,即“四位一体”。
这种特殊形式的集体所有制,兼容了集体利益和个体利益,是合作经济发展保持长盛不衰的根本原因。
合作社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生产主体型”模式;另一种是“流通服务主体型”模式。
前一种既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改变社员劳动生产方式,也改变劳动成果分配关系;后一种既不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也不改变劳动生产方式和劳动成果分配关系,只是从流通方面把劳动者组织起来,进而通过流通逐步把合作制渗透到生产中去,向社员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
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所谓合作经济组织,首先强调的是“合作”,然后是“经济组织”,这是两个基本要素。
以生产环节为标准分
(1)生产合作社。即从事种植、***集、养殖、渔猎、牧养、加工、建筑等生产活动的各类合作社。如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建筑合作社等。
(2)流通合作社。从事推销、购买、运输等流通领域服务业务的合作社。如供销合作社、运输合作社、消费合作社、购买合作社等。
(3)信用合作社。即接受社员存款贷款给社员的合作社。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
(4)服务合作社。即通过各种劳务、服务等方式,给合作法成员生产生活一定便利条件的合作社。如租赁合作社、劳务合作社、医疗合作社、保险合作社、利用合作社等。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合作社法律关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合作社法律关系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