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法律对农民合作社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法律对农民合作社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业农村法律知识汇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技术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节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农业规章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作物***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农作物种质***管理办法》、《农作物***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草种管理办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等
农业农村法律涉及到土地、农民权益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乡村建设等多个方面。以下是一些与农业农村法律相关的知识汇总:
1. 土地法律:
- 国有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 农村土地承包法:确保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合法权益。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权利和义务。
2. 农民权益保护:
- 农民工法: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规定了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时限制等方面的规定。
- 农民合作社法:鼓励和规范农民合作社的组织运行,促进农民的联合经营和合作发展。
以前农民入股农村信用社和供销社的股份,现在还算数吗?
建国后农民入股的事很多,真正入股的人在世的很少了!成立人民公社前是初级社、高级社,入社也有股金,以车、马、牛及农具扺资计算股资,资不抵股以现金和欠帐补足,解体时都分到车马农具大意充回,后加入者和后迁入者讨得便宜。
供销社农民也是入股,到八六年计算股份分红,以增股方式算是分红,红利不及利息高,到九0年供销合作社解体,股金转至乡新建“经营管理站”,后来管理站放贷成死帐,管理站也不见了,九七修宪法,修宪前民不可告官。又过了三十年,时限过没过谁知道呢?
信用社成立,农民入了股,后期以现金形式退还(吉林地区),有的地区也存在初成立时的股,分红远低于利息。
当然算数了。也是有效的。
农村信用社的股金是信用社的根本,最开始,就是靠社员入股到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拿股金来经营。然后每年分给社员股息。持有股金的社员,可以享受一定的贷款优惠条件。
供销合作社已经解体多年,当时在他们解体的时候应该有关于股金处置。有的就分到几块钱。但是供销合作社连年亏损,已经没有什么红利可分。你手上的股金证(社员证)还有收藏价值。出此之外,应该没有其他的价值了。
但是农村信用社在2002年改革以前,一直处于亏本状态。因此2002年以前的股金基本没什么股息。2002年改革后,实行法人负责制,才开始赢利。 股金基本是没有风险的,一般是为了央行票据兑付达到资本充足率联社分配下来的任务,就像基金一样以前以利润都以分红形式分配,现在一般都有固定的存款利率,因为此利息不受央行直接控制利息一般比定存要高,可以看成和定期存款一样。支取方式和定存也是一样的,只不过存单换成股金[_a***_]形式而已,只要单位印鉴和手续健全受法律保护的。
股金分为资格股和投资股两种,投资股是不能退的,只有以转让的方式转给别人,要是没人要,你是转不出去的,资格股,可以退,但是我知道的是要三年后才能退,类似于三年的定期嘛但是每个信用社的赢利是不一样的。所以股息分配也不一样。
我建议你拿着你的股金证跟身份证到当地信用社或是有关部门去咨询下比较稳妥。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法律对农民合作社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法律对农民合作社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