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作社法律地位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合作社法律地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村合作社和生产队的区别?
现在的农民专业生产合作社与过去的生产队,完全不是一个概念,其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所有制不同。过去的生产队是以集体所有为主,而现在的专业合作社,是家庭所有为主。尽管一起管理、一起经营、一起出售,但你的还是你的,我的还是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规定,它是建立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意思就是说,农民成立专业合作社,不能够改变和动摇家庭承包经营的这个基本的农村生产经营制度。这样的话,这个组织和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别也就很清楚。所以农民办专业合作社并不是要重新地归大堆儿。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强调的是以产品或者服务为纽带,所以它的发展就不受地域的限制,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定要记住这一点,我的社员可以遍布大江南北、祖国各地,当然也得考虑合作社发展的规模。
第二,组织形式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专业的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同类农产品的生产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纽带,来实现成员共同的经济目的,其经营服务的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这里所称的“同类”,是指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中类以下的分类标准为基础,提供该类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与该类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例如可以是种植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是更具体的葡萄种植、蔬菜种植等专业合作社。
第三,参与方法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和民主的经济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他们成立或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位成员在组织内部地位平等,并实行民主管理,在运行过程中应当始终体现“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精神。
第四,合作的程度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成员自我服务为目的而成立的,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都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目的是通过合作互助提高规模效益,完成单个农民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
农村合作社和生产队是有很大区别的,比如:农村合作社是农民个人自愿结合成立的组织,而生产队则是硬性及政策性成立的组织;农村合作社属私有性质,而生产队则是集体所有。同时分配制度也不一样。
加入合作社有什么好处?
为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农业的转型生产,农村需要培育一批专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不仅可以提高市场的谈判地位、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也可以实现生产经营的增值收益,成立农村合作社会有哪些好处哪?
第一,合作社通过农户的联合,组织带动农民“抱团”参与市场竞争,极大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支持合作社建立销售联社,统一产品销售,带动优势特色产业规模扩大,促进了农业规模适度经营发展。
第二,合作社的发展,推进了农业生产经营标准化、专业化、集约化的发展,有利于培育农业品牌,通过合作社积极引进和应用优良品种,***用先进的种养技术,加快农业标准化进程,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增加了农民收入,合作社成为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渠道,合作社统一采购农业投入品和销售农产品,节约了农业投入成本,提高了农产品销售价格,在农产品加工层面,合作社自办或参股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增加了产品流通环节的增值收益。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合作社法律地位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合作社法律地位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