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公司领办合作社法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公司领办合作社法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领办合作社成员必须是村两委成员吗?
回答如下:不是必须的,但应该优先考虑村两委成员和有经济管理能力的人员加入合作社,以确保合作社的运营和管理具有较高的水平和能力。同时,合作社成员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如何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
加强政府对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这将在政策语境上为专业合作社提供红利,也有利于引导该行业走向正规。
市场化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如果没有市场化的运作理念而成为带有官僚体系的机构的话,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渠道,产品运营将缺乏竞争力和活力。跟摆设差不多。
不论是生鲜电商,还是农户+企业的规模化运作模式,经过5年左右的时间,有了市场经验的积淀,但还需要不断的探索和推广。
鼓励引进人才
作为法人管理体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更需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市场不是传统农业的靠天吃饭模式,所以人才的引进考验弄面专业合作社管理者的眼光、魄力和经营能力。
在上述过程中,有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机制和管理机制,加强专业化、市场化引导会对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起重要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受法律保护吗?
这个问题我有以下解读,说来与这方面有实务的朋友聊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民法典已生效进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民法典关乎每一个人从生到死的整个生命历程,所以民法典也称人们生活的百科全书。
说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受法保护,我的观点十分明确必须保护。另外,法律还要保护其它的合作社,但是,合作社叫什么不重要,重要得是合作社的成立,经营,章程等等必须合法,合规,否则,不但不被保护,有可能涉嫌违法被取缔,注销或处罚了。
二,现在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放扩大深化,各类民事主体,包括民间人财物进入市场,自然,有法人,非法人,民事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同台竞争,象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一种,当然,还有其它种种了。
德国、英国、新西兰如何发展农业合作社?
西方从来就不存在所谓的农业合作社。西方农业都是一家一户的现代化农场。那些家庭生产,公司包销,各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营方式不能算作合作社。搞合作社的只有苏联和朝鲜古巴委内瑞拉,都是是以失败而告终。
农业合作社起初是为了抵御自然灾害而成立的农村生产互助组织。到了今天新的时期,农业合作社有了新的变化,旨在增加农户收入,将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贮藏等。
德国、英国、新西兰等国家的“农业合作社”并非如此,他们是农场主式合作社,也就是个人承包土地,然后进行现代化种植,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无人机喷药以及施肥,机械化程度高,人力成本就下降。和我们农业合作社不一样,我们合作社也是合作经营,但是机械化程度低,人力成本高。
发展现代化农业合作社,就必须把土地整合在一起,才能实现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现代化,从而减少从事农业生产人员的比重,使农民从土地上脱离出来,投入到城市以及国家建设上来。
在世界范围内不只德国,英国新西兰农业发达,日本美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的农业和现代化程度都超过中国。
在这里我们可先不谈怎么去借鉴它国的经验,也不去分析人家如何成功,体系和法律如何完善。重要的是先找出原因和差距,再慢慢的解决问题,就像目前的经济一样再逐步缩小和赶超,不可一戳而就。
和发达国家相比,它们国内不仅工业高度发达,农业更是也好不逊色。但又各自有各自的特点,新西兰注重畜牧业德国英国注重粮食产业,日本果业发展很好,美国大豆出口中国。但它们的一切农业上的高度发达是完全建立在发达的工业基础之上的!所以说没有高新技术和很好的工业做支撑,农业何谈发展?就算成立了各种合作社,如果没有高新技术,没有先进的农业社备,没有人才做支撑也不会发展起来的!这是一个完整的体系链,发展需要过程。
发达的农业,先进的合作社不是一朝一夕可完成的!国外十九世纪就进行了工业革命,而后又完成了农业的发展。我们国家直到二十世纪末才大力发展经济重视发展工业,到今天发展不足五十年,而国外已经发展了近二百年!我们的工业现在还处在一个中级阶段,产品的初级加工,高新技术刚刚接触,初见成果。但仍有许多核心技术没有掌握,我们正处在摸索模仿阶段。我们正走在别人走过的路上,我们国家地大物博地产丰富人才辈出,早晚有一天别人有的我们也会有!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公司领办合作社法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公司领办合作社法律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