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合作社经营决策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农民合作社经营决策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民合作社股权转让需要所有股东签字吗?
农民合作社股权转让,属农民合作社重大决策事项,需要经农民合作社股东会议通过,载入农民合作社章程修正案,并形成股东会决议,由农民合作社全体股东签字确认后,农民合作社股权转让决议,才产生法律效力。再向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农民合作社股权变更登记,核准登记后,股权才会转让。因此,农民合作社股权转让,需要所有股东签字。
什么是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
新型农村合作社特指在我国农村80年代以后出现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农村的专业合作社、社区合作社、专业(行业)协会、各类经济联合体等组织的总称。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最为普遍的一种形式,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法律规范。新型农村合作社与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以下区别: 1.新型农村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新型农村合作社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在它的发展过程中,没有来自政府的行政干预,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农民加入经济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在遵守本社章程的前提下,仍然具有生产经营自***。 2.新型农村合作社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农民可以根据自己意愿加入一个或者多个合作社,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退出合作社,并依法办理相关的财产交割。 3.新型农村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为社员提供市场交易上的必要服务。由于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社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一般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而是以为组织成员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但对于同其他的合作经济组织或非本组织的社员进行交易时,则往往会追求合作经济组织的利润最大化。合作经济组织的盈余,除留一小部分做公共积累外,大部分要根据社员与合作社发生的交易额的多少按比例返还给社员。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的独立的市场主体。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成立目的、决策机制和盈余分配方式等特征看,既不同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也不是个人合伙或者合伙企业,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赋予其法人资格。
合作社发展的经验和趋势是什么?
合作社发展的趋势是很好的,关键是要把合作社发展壮大。因为现在有很多小合作社,几个农民一联合就成立了。小合作社在市场上发展前景并不好,因为小合作是达不到市场需求的。我比较看好大合作社,大合作社种植规模大,成员多,如果考察好种植的农产品,就有资本提前和收购商谈判然后签订收购协议,这样的话就能把风险降到最低,把利益发展到最大化。
合作社发展三大趋势
国家对合作社的运营和发展十分支持和鼓励。那么,在这份名单中传递出关于合作社建设的哪些秘籍?未来合作社应该如何发展才能赚的盆满钵满?
一、合作社发展三大趋势
1、社会化服务
过去的合作社基本以发展种养殖项目为主,但现在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合作社渐渐成为主流,各地都有多家农机专业服务合作社上榜。
专家认为,要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消化生产成本不断上升带来的影响,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地***的配置效率是必经之路。
近些年,以“家庭[_a***_]+农业社会化服务”、“家庭农场+合作社”、“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模式为主的适度规模经营正在全国各地涌现。
2、合作社联合社
合作社之间可以进一步整合***,甚至超越行政村的限制,联合起来做大做强。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鼓励示范社和合作社联合社发展。
为了进一步提升合作社的市场竞争能力,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就提出,引导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积极探索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办法。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合作社经营决策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合作社经营决策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