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作社成员交易量计算方式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合作社成员交易量计算方式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业合作社成员与本社交易额如何理解?
是指本合作社的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生产资料和农副产品交易量总和,包括社员购买合作社统一采购的商品和社员把自己生产的农副产品交给合作社的数量。
农业合作社成员与本社交易量是一个年度内合作社向本社社员分红的重要依据。
农民合作社属于什么经济性质?
农村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有以下几个特点:
(1)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和信息等服务。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3)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组织机构、财务管理以及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具体问题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收益如何分配?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可分配盈余按照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具体办法按照合作社章程或者成员大会决议确定)。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合作社成员交易量计算方式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合作社成员交易量计算方式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