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供销合作社的logo含义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供销合作社的logo含义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供销社商标申请条件?
1.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即必须是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否则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2.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其中显著性是指应具有其明显的特色。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但如果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不受这一条件的限制。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类似。
“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简称标识)是供销合作社的象征和标志。为加强标识制作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2006年9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发布了《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供销合字〔2006〕31号)。《管理办法》规定,除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社和各级联合社外,未经备案或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标识。
第一,《管理办法》直接授权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社和各级联合社享有标识使用权。在办公场所、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使用标识,是基层社和各级联合社的义务,无须办理申请使用手续。
第二,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包括社有全资、控股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可以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经营服务组织(包括加盟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的商场、超市、连锁店、便民店等)使用标识,应当先向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备案,并说明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
第三,与供销合作社相关的其他组织使用标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标识。跨县(区)级的组织使用标识,应向地(市)级供销合作社提出申请。跨地(市)级的组织使用标识,应向省级供销合作社提出申请。全国性或者跨省级的组织使用标识,应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申请。申请使用标识,必须说明使用用途、方式和期限,并在批准的范围内使用。
根据《管理办法》,备案或批准使用标识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时,继续使用标识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或批准手续。未办理的,到期后应当停止使用标识。
农村农民合作社起什么名字好?
农民合作社,应当是农民生产合作社。如果要为它起一个新的名字,我认为最好就叫“农民庄园”好了!
农业生产合作社,它是我国建国伊始,为了保证农产品的供应,成立的集体经济合作组织的名称,它和供销联合社一同组成了“发展生产,保证供给”的全国性农产品生产、供应、销售体系。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每户农户,通过出钱,同时成为了“供销社”的社员。曾经记得,我们家是出了四毛七分钱,成为供销社社员的,而且还有一个供销社社员证。所以实际上每个农户有两个社员身份:生产合作社社员、供销合作社社员。以此,我们不难看出,农民生产合作社这个名称,它是我国建国以后就使用至今的、带有典型的农业集体经济特征的生产组织名称。农村实行包产到户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已经由村社集体,变成了个体农户,早就需要一个新的名字了。
把农民生产合作社,改名为“农民庄园”,在农民庄园前冠地名,如“九道湾农民庄园”,取代原来的“九道湾农业生产合作社”就成了。
农民生产合作社,在当时的条件下,更多的是强调农业生产,合作也是为了生产而建立的合作。但时过境迁,已经与当前的农业农村的情况不相符合。而且生产合作,已经被农业专业合作社所代替,具有了专业化分工和合作的性质,不再是简单笼统的农业生产合作,这更符合农村当前的实际。
“农民庄园”强调的是以居住、生活为重点的农村生态体系。它既包括和农业农村相关的各种生产;也包括农村生态体系,山水田林路,田园牧歌;包括农民的生活环境,房舍宅院,翠竹掩映,鸡鸣狗欢,生活情趣更浓。
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乡村振兴发展战略中,提出的乡村发展要求是,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这个要求是完全可以通过农民庄园四个字来概括的。所以,“农民庄园”既是新农村发展的要求,要把农村建设得像庄园一样美好;“农民庄园”,也是新农村建设的验收标准,达不到这个标准,不合格,不予通过验收。而且农民庄园四个字,还给城里的人以无穷的想象空间,带来无限的憧憬。“农民庄园”好!建议就这么定[大笑][大笑][大笑]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供销合作社的logo含义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供销合作社的logo含义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