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作社社员股份法律咨询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合作社社员股份法律咨询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关于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法律依据?
有人认为村(居)委员会与村民之间不是简单的民事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村委会是农民集体财产的管理人,而股份经济联合社的成员与联合社成立后设立的管理机构主体实际上也是不平等的,且章程中关于成员大会等的召开、成员代表的选举制度等都是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所以制定股份经济联合社章程的法律依据应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以前农民入股农村信用社和供销社的股份,现在还算数吗?
建国后农民入股的事很多,真正入股的人在世的很少了!成立人民公社前是初级社、高级社,入社也有股金,以车、马、牛及农具扺资计算股资,资不抵股以现金和欠帐补足,解体时都分到车马农具大意充回,后加入者和后迁入者讨得便宜。
供销社农民也是入股,到八六年计算股份分红,以增股方式算是分红,红利不及利息高,到九0年供销合作社解体,股金转至乡新建“经营管理站”,后来管理站放贷成死帐,管理站也不见了,九七修宪法,修宪前民不可告官。又过了三十年,时限过没过谁知道呢?
信用社成立,农民入了股,后期以现金形式退还(吉林地区),有的地区也存在初成立时的股,分红远低于利息。
当然算数了。也是有效的。
农村信用社的股金是信用社的根本,最开始,就是靠社员入股到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拿股金来经营。然后每年分给社员股息。持有股金的社员,可以享受一定的贷款优惠条件。
供销合作社已经解体多年,当时在他们解体的时候应该有关于股金处置。有的就分到几块钱。但是供销合作社连年亏损,已经没有什么红利可分。你手上的股金证(社员证)还有收藏价值。出此之外,应该没有其他的价值了。
但是农村信用社在2002年改革以前,一直处于亏本状态。因此2002年以前的股金基本没什么股息。2002年改革后,实行法人负责制,才开始赢利。 股金基本是没有风险的,一般是为了央行票据兑付达到资本充足率联社分配下来的任务,就像基金一样以前以利润都以分红形式分配,现在一般都有固定的存款利率,因为此利息不受央行直接控制利息一般比定存要高,可以看成和定期存款一样。支取方式和定存也是一样的,只不过存单换成股金证书形式而已,只要单位印鉴和手续健全受法律保护的。
股金分为资格股和投资股两种,投资股是不能退的,只有以转让的方式转给别人,要是没人要,你是转不出去的,资格股,可以退,但是我知道的是要三年后才能退,类似于三年的定期嘛但是每个信用社的赢利是不一样的。所以股息分配也不一样。
我建议你拿着你的股金证跟身份证到当地信用社或是有关部门去咨询下比较稳妥。
农村农民入股农村信用社和供销社的事,应该在解放后初期到***前这段时期,即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
我今年七十岁出头了,我还未经历过这种入股制。当时已成年有劳动收入的人才动员参股入股,即有亲身入股的人,能活到现在的肯定最小的都超过九十岁及以上了。
当时入股信用社供销社的,每股(每人)总额有三元五元十元等级,一家人有几个有劳动力的,就参加入几股。
其他地方我不清楚,我地区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初(***开始前),就已经全部收购归还了股权人股金,及利盖分红等全部结算完毕了,信用社供销社股权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名。
当时我还是小孩,但已经懂事有记忆了。我清楚记得,当时我跟着父辈去到退股归还股金发放现场,看到人们都领回的股金及利益分红,交回了[_a***_]。
当然要算数。不能翻身忘本。你讲信用,他讲信用,农民讲信用,***讲信用,社会多好呢。你有情,我有义,你会感恩,我也会感恩,***都不缺德。何必要那么多法律,和警力,如果不立德,不立品,会减少法律的约束力,浪费很多警力。倡德重于一切,高于一切,大于一切,***有德,国旺,家旺,事业旺。缺德一切无希望。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什么法律依据?
1、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基本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2、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父母双方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依法登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则该父母之子女自出生时起认定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认定取得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4、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通过移民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认定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扩展资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虽然现有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却被大量的法律法规所使用。
6、《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物权法》都有相关规定。
7、从中可以看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等集体所有财产为根本,以农业等生产经营为目的,以一定范围内的农民为其成员的经济合作。
8、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表现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村合作社等形式。
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某些程度上类似于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只有具有成员资格,才享有相关成员权。
股份合作社成员身份资格确认后,有什么优势?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应先按成员交易量(额)进行盈余返还,返还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余下的可分配盈余再按股份占比进行分配。所以成员身份的确认,即是能参与合作社利润分配的条件。现在各地的农经主管部门都将是否对成员进行了二次返利作为合作社是否规范运营的重要考核指标。
合作社作为合作经济组织,其最高权力机构为成员大会,合作社理事会是成员大会选举出来的处理合作社日常事务的机构。每个成员都有神圣的一票决定合作社的重要事务。并不是谁的股份大,谁就能决定合作社的事务,这点是合作社和公司的显著区别。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合作社社员股份法律咨询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合作社社员股份法律咨询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