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作社属于什么法律地位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合作社属于什么法律地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村合作社和生产队的区别?
农村合作社和生产队是有很大区别的,比如:农村合作社是农民个人自愿结合成立的组织,而生产队则是硬性及政策性成立的组织;农村合作社属私有性质,而生产队则是集体所有。同时分配制度也不一样。
现在的农民专业生产合作社与过去的生产队,完全不是一个概念,其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所有制不同。过去的生产队是以集体所有为主,而现在的专业合作社,是家庭所有为主。尽管一起管理、一起经营、一起出售,但你的还是你的,我的还是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规定,它是建立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意思就是说,农民成立专业合作社,不能够改变和动摇家庭承包经营的这个基本的农村生产经营制度。这样的话,这个组织和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别也就很清楚。所以农民办专业合作社并不是要重新地归大堆儿。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强调的是以产品或者服务为纽带,所以它的发展就不受地域的限制,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定要记住这一点,我的社员可以遍布大江南北、祖国各地,当然也得考虑合作社发展的规模。
第二,组织形式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专业的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同类农产品的生产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纽带,来实现成员共同的经济目的,其经营服务的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这里所称的“同类”,是指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中类以下的分类标准为基础,提供该类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与该类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例如可以是种植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是更具体的葡萄种植、蔬菜种植等专业合作社。
第三,参与方法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和民主的经济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他们成立或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位成员在组织内部地位平等,并实行民主管理,在运行过程中应当始终体现“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精神。
第四,合作的程度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成员自我服务为目的而成立的,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都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目的是通过合作互助提高规模效益,完成单个农民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
供销合作社属于什么机构类型?
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的一切资金财产,包括生产资料,流通设施,自有流动资金等,除社员股金属个人所有、集体使用外,都是供销合作社的公共财产,归社员群众共同所有,由供销合作社占有和支配。
国家从法律上确认了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任何党政机关、单位和个人不能无偿调拨、占用和随意处置。 在经营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由于供销合作社是社员群众自我服务的组织,由社员当家作主,因此,它的业务经营活动是根据社员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进行的,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社会活动的自***。
在核算制度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因此,它在经营活动中,要用好管好自己的资产,搞活经营,取得盈余;经营亏损,要自己负责。在经营机制上,对社员经营服务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其他经济活动实行企业化经营,提高经济效益,不断增强自身为社员群众服务的实力。
在分配上,供销合作社除向国家照章纳税外,税后盈余由供销合作社自主分配。一部分作为公积金,用于发展供销合作事业;一部分按股分红和按在供销合作社的交易额返还给社员;一部分作为合作发展基金和职工***基金等。
供销合作社公积金即积累基金是不可分的,归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平调、转移、私分和侵占.在管理制度上,实行民主管理。社员是供销合作社的主人,享有供销合作社的一切权利,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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