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作社有什么法律责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合作社有什么法律责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合作社属于什么性质?
农村合作社,产生于20世纪五十年代初,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合作社属集体所有制形式。
计划经济时代,我国集体经济取得长足发展,成立了很多合作社,典型的有供销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等,为繁荣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现阶段,随着乡村振兴工作的积极推进,广大农村又成立了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合作社以互帮互助为前提,立足当地***,对推进新农村建设和脱贫攻坚战做出了积极贡献。
合作社属于自治组织性质。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所谓合作经济组织,首先强调的是“合作”,然后是“经济组织”,这是两个基本要素。
什么是合作社?你眼中的合作社应该是什么样子的,为什么?
合作社顾名思义就是成员加入后可以在内部开展合作的组织,例如农业合作社就是农民开展合作的组织。合作社至少有两个以上的成员,例如由两个以上的农民家庭组成一座农业合作社。农业合作社就是为了解决单个农户普遍面临生存困境必然产生的组织。起初农民单干分田到户无需合作,因为一家三口种几亩地就能生存,收入就跟打工无异。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个农民家庭需要种越来越多的土地才能跟打工相提并论,例如当今需要种数十亩甚至数百亩才能拥有打工的收入,单个农户显然无力耕种这大片的土地,需要背靠农业合作社才能完成。周边的农民联合起来成立合作社。1,共同购买农业机械实现大规模机械化耕种。2,多个家庭合作可实现从农资采购,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运输,农产品销售***专业分工协作,从而单个农户在合作社内无需耕种大片土地,通过合作开展农产品加工运输销售活动使农产品大幅增值达到增加农民收入的目标。
合作社只能由农民身份的人举办,其他人只能有限度的参与。
合作社只能出现在农村,不能出现在城市。城市人开办的是公司或合伙企业,农民既可以开公司,也可以办合作社。
公司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营利后通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红,股东之间并无互助即相互帮衬的义务。
合作社成员间有互助义务,合作社营利并不是其存在的主要目的,也不以出资多少来决定分红比例,成员甚至可以不出资。
合作社成员不直接面对市场,其与合作社进行交易并依靠交易量分取合作社利润。
合作社成员出资可以有多寡,但合作社成员表决时一人一票,通常与出资多少无关,尽管合作社法为出资多者设计了附加表决权机制。
公司表决时主要按照股东出资比例,白话说就是钱多腰就粗,俗称资本民主。
合作社享有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样的经营范围,公司的税收优惠比合作社要小。
一些文件规定农村的建设项目新兴产业等要向合作社作政策倾斜,国家对合作社给予各种补贴,补贴成为合作社法人财产后,量化到成员个人[_a***_]。
合作社与公司一样都是法人单位,以合作社名义签订各种合同、开具发票、依法纳税,成员对合作社的债务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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