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经济合作社成员与户籍的关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经济合作社成员与户籍的关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合作社成员怎么组成的?
三、合作社成员必须是出于自己的意愿。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法人必须是村里人吗?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法人不是必须是村儿里的人,谁当法人都可以,这时候你们可以自己进行约定,可以让股东当法人,也可以不让股东当法人,可以雇一个人当法人都是可以的,所以这时候没有必要非得是村里的人。只要是和你们合作的人就可以。
有户囗在本村不是合作社成员能享受***?
可以
1.只要当事人及子女的户口还在当地的,并且是当地的农业户口人员的,就属于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2.原则上来说,就可以享受该村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否则当事人可以聘请专业人士***。
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什么作用?
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什么作用?
只要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从大的方面讲有如下三种权益: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要你获得了这部分属於你的土地,你即可在政策允许的范内拥有对这部分土地享有充分的处置权。既可自行耕作,亦可以多种形式有偿转让经营权,从而获得可观收益。
二、农村宅基地的长期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也是具有一定的相应价值的。除掉供自己使用提供便利外,随着政府对宅基地政策的放宽,它也可以有偿转让出售直接变现的。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譬如,集体所有的空基、荒山坡地、草洲、滩涂等所带来的红利,作为具有该组织的主体成员资格,你有无可争辩参与分配所有红利的权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成员资格虽算不上香饽饽,但由此而带来的某些红利相对而言还是比较可观的。
(据实道来,我是和天下。这说法认可否?认可的别吝啬您的手指,给个赞吧!)
欢迎在下方评论区参与热评!
大家好,我是三农领域创作者。我是一位土生土长的农民,我热爱农村生活,喜欢农村的寂静。我热爱农村 ,热爱生活,喜欢我们村里的花花草草,山山水水。我有着很丰富的种植和养殖经验,针对这个问题我希望把我在农村学到的知识分享给大家,下面是我的分享。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况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是什么?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况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它在历史演进中,经历了三个主要时期,即合作化时期(从初级社到高级社);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所有,生产队为基础);经济合作社时期(农村改革撤销人民公社、设立乡村建制后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相应地变更为乡、村和村民小组,为适应生产队的经济职能,又更名为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和经济合作社两个名称同时存在)。合作化时期,农民对社会主义改造成的热情比较高,自愿入社,生产积极,合作社对经营管理的自主性也比较强。因此,这一时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比较正常。人民公社时期,实行政社合一,强调一大二公,搞一平二调,严重地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伤害了农民的积极性。虽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化管理,却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发展规律,严重地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搞得农村经济几近崩溃。经济合作社时期,普遍实行了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为主要形式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适应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搞活了农村经济。但也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能力和集体经济的弱化。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
虽然现有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却被大量的法律法规所使用。《[_a***_]》、《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物权法》都有相关规定。从中可以看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等集体所有财产为根本,以农业等生产经营为目的,以一定范围内的农民为其成员的经济合作组织,其有权对农村土地进行发包,组织生产经营、管理,进行收入分配。在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表现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村合作社等形式。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经济合作社成员与户籍的关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经济合作社成员与户籍的关系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