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与供销合作社联营协议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与供销合作社联营协议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关联企业内部拆借规定?
从我国目前相关规定来看,限制或禁止企业间资金拆借有如下规定:
1.《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规定,***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2.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
3.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借贷问题的答复》(下简称《答复》)(银条法[1998]13号1998年3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在答复中,人民银行还对禁止企业借贷之间借贷的目的作了进一步解释:“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
本公司和商场合作,属于联营性质,十几家店,如何做帐?
问题详情太少,无法给出具体方案,但据我对实体行业(商场)账目的了解,说下大概的方式,仅供参考。
既然是公对公合作,也就是公司与某商场进行联营,那么首先就要确定的是结算方式,有压单结账(就是压一批货不支付,第二次进货时结算第一批货的货款)、月结(不一定非要月结,有些商场是日、周、月、季度结算)、现结(这个一般很少见)三种,我们暂且按照月结来计算。
(这是我截图某管理软件的后台供销商软件,基础的供销信息都可以在这个软件上查询,但自己也要有一个记录,不管是手写还是机打,如果详单记录不了,***销的总账单一定要记录,防止商场数据丢失赖账)
然后再来确认收款方式,既然涉及到联营,那也就是说咱们售卖的商品只拥有供货权、建议零售价的权利,至于如何销售或者如何定价,可能要配合商场或干脆就由商场来决定,具体的必须根据协议来判定。如果只是普通的供货协议,那么销售方面的事就不是我们操心的,只要把控好后台进货的账目就好,做到一单一货,单随货走,货走单留,单结入账,然后将货、但、账落实到责任人身上,这样账目就非常清晰了。
(这是我截图某软件的后台账目管理系统,一般商场的软件都有这个公司,前期在设置商品信息的时候多费点事,把商品的包装、规格、品牌等明细设置的详细些,然后去对账时,[_a***_]信息部出示详细点的对账单,并且在后台选择自己需要的选项,比如规格、进价、销售价、销售数量、库存等,这样方便查找错账)
如果是自营式联营,那就有些麻烦,因为供货是自己公司、日常运维也是自己人,商品销售和定价都是自己人,而商场一般的联营方式就是提点,提前会根据联营种类的不同来增减。这样就会有一个难题,那就是对账问题。
***设我们来一次盘点,计算出采购数量、库存数量、销售数量、实际库存数量、丢失数量,然后将其累加或累减少,必须要能对上***购总量、销售总量、库存总量才可以,但实际上这个账目必然会有出入,所以大多数联营商户会在这个账单之外额外做一个记录,用来对账用。但这只是日常运维这块,我们接下来说账目的管理。
基于之前的责任落实,不管商品入库、出库、上架、制作信息档案、定价等,都是有专人负责的,中间的店内环节我们忽略不计,毕竟每一个门店都有负责人,直接让他负责即可。我们直接掌控门店的进销台账即可,就是进货多少、销售出去多少,剩余多少库存,退货有多少,以及给商场的提点是多少,只要整理出这几个关键的数据即可做账。如果公司的财务比较专业,还可以把每个环节的账目做出详单,这个只要去商场的信息部门即可调出,结合原始票据即可做账。
供销社又回来了?和日本农协有啥区别?对普通人有什么影响?
“现在的供销社已经不是过去的概念,以前的供销社是60后、70后等一代人的儿时回忆,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曾关乎每个家庭的吃穿用度。布匹、搪瓷盆、油盐等日用品摆放在柜台一角,凭票供应,逢年过节总是排着长长的队。
现在的供销社没有过去那么强的行政属性,已成为了公司制,“将现在的供销社和***经济联系起来是一种误解。现在更多是类似日本的农业协会,相当于村民的自助组织,为农民科学种植提***销服务等。”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国务院领导。供销合作总社的职责包括宣传“三农”方针,指导全国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根据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等。
供销社重出江湖释放的信号:
供销社的前世今生……
提起供销社,年龄超过50的人都知道,是国营的销售部门,记忆当中,供销社就是一排白砖的瓦房,一到过年过节里面人山人海,买东西的人排成长队。
到2022年,已经沉寂多年,甚至淡出人们记忆的供销社,又突然之间重出江湖,供销社突然之间火爆全网,引起了人们无限遐思。
其实,供销社虽然消沉了十多年,但是却也一直存在着,最近有关于基层重启供销社的报道,引起了广大网民的足够重视,有没有怀念起供销社的功能?
此前,供销社一直作为农村物资供应商,保障城乡生产生活物资的一个重要部门,后来被个体分类的商店所取代,分别变成了超市日杂,生产资料化肥种子,化妆品,副食品面包店,蛋糕店等等这些明细分类,越来越精细了。
供销社的产品是大而全的,包罗万象,价格也比较便宜,深受农民和消费者的欢迎,现在有人提起重建供销社,得到了一些人的支持。
重启供销社,是加快农村发展和振兴的一个步骤,是一个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供销社作为为农民提供各类物资的场所,在助推农民农村振兴发展方面起到很大的作用。
人们又想起了,供销社,主要还是因为有一些超市,商店,为追求利益,牺牲消费者的健康,这种代价是物极必反,相比之下,人们更喜欢供销社这样的平台,提供货真价实和消费者喜爱的产品。
供销社是***经济时代的产物,现在处于市场经济当中,有过一段沉浮,现在又突然飘了起来,存在既有价值,人们重启供销社,是对它曾经承载作用的认可,对普通消费者而言,供销社的出现,可以对周边的小卖店、超市、水果超市有一定的竞争关系,可以拉底消费品价格,而且统一***购进,提高产品的质量,让人们享受到安全的、高质量的商品。
供销社是70、80后的记忆,90年代中后期,随着私营个体户强势崛起,供销社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现在华丽转身,强势回归,对普通人意义重大,特别是对农村的朋友,可以做到产销无缝对接。
在农村生活的朋友都知道,地里产的新鲜蔬菜、水果,粮食等农资,没有稳定的客源,很多优质农产品销不出去,要么烂在地里,要么低价贱卖给小商贩,农民忙碌一年,收入微薄。
这时候,供销社回归农村,就非常有必要了,可以更好地解决农民朋友优质农产品销售难的问题。供销社是地方政府牵头供和销,有专业技术人员操作,品质更有保证。
“供”指的是把品质合格的物资销售给农民朋友,比如:化肥,农药,***等其他农种产品,销售给农民,由于是地方***主导,无论是价格,还是产品质量,都是比较有保证,对农民朋友绝对是好消息。
“销”指的是帮助农民朋友卖掉种植出来的优质农产品,减少中间过手环节,直接把优质农产品销售到大城市。这种运营模式起到双利好的作用,城市居民能吃到到绿色健康的农产品,价格也会相对合理;而农民朋友所产的农产品,也不用担心销路问题。
这就是供销社的中间环节作用,同时服务于农村的供和销,又能助力城市的发展。
以前的供销合作社:是指***经济时代统购统销———发展经济、保障供应的各类型国有商业商店售卖各种物资商品………
当今中国社会时代新型的供销合作社:是指既能体现***经济的特征与特点、又能突出市场经济的功能与性能………既是国家层面上的供销性质………又是民间团体合作化的联营性质………
供销社的全称是:供销合作联社………主要职能职责———是针对中国“三农”当中的各种农产品聚(集)***经济、市场经济于一身、融合一体、融汇贯通的农业合作化………农民合作化………产销一体化………市场一体化………***服务………
国家层面全力支持、精准扶持、积极提供服务三农的各项优惠政策、高效快捷、务实合作的指导引导———各农户的农产品种植•养殖产业化、规范化、规模化、市场化………
国家层面上指导引导———中国农村全国各地村与村之间、组与组之间、户与户之间———成立供销合作联合社———实行践行联产联营………联筹联销………!!!使中国农民真正价值意义上得到实惠,使中国农民真正意义上富起来………!!!使中国农民安居乐业有盼头、有奔头,有决心看到发展的希望………有信心期待未来………使中国三农全面发展、先进发达、繁荣昌盛、灿烂辉煌!!!
企业间资金拆借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之间可以互相拆借资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应予支持。第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应予支持。《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应予支持。
1.《***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规定,***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2.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3.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借贷问题的答复》(下简称《答复》)(银条法[1998]13号1998年3月1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 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 ”在答复中,人民银行还对禁止企业借贷之间借贷的目的作了进一步解释:“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
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 ” 从以上规定来看,对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以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在处理时一般认定合同或者行为无效,借款方应当归还本金。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与供销合作社联营协议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与供销合作社联营协议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